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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作者:苏灿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1-07
开本: 32开 页数: 3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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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5331
  • 条形码:9787562085331 ; 978-7-5620-853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内容简介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以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为样本,就新兴权利的体系化立法的路径问题,进行了颇具新意的思考。作者提出,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群落中的其他客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中主要的是其不可公示、边界模糊的特性。这_种特性是否构成其作为权利客体的障碍?商业秘密对权利人和整个经济社会的竞争秩序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然而这种重要性如何能成为法律救济的理由?法律对商业秘密应该施以何种救济?在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渐引起立法者重视的过程中,伴随着具有阶段性的立法实践产生的制度碎片化问题该如何解决?作者为解答对这些问题所作出的论证和提出的观点,也许尚未达到完美之境,但在科学的道路上,研究者向前跨出的即便是小小的一步,也是弥足珍贵的。更重要的是,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问题中包含着新型民事权利保护所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较好地“解剖”商业秘密权这只“麻雀”,对其他新型权利的研究也会有所裨益。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目录


引言
一、缘起和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与评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章 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碎片化现状与体系化出路
**节 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碎片化现状
一、碎片化的外在形式——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星罗棋布”
二、碎片化的内在本质——商业秘密法律规范“各自为政”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性缺陷
四、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碎片化的成因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第二节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体系化出路
一、体系化与立法科学化
二、救济制度体系存在的可能性与标准
三、体系化的价值
四、体系化的方法和路径

第二章 商业秘密救济理论基础:从合同债权到知识产权的演变
**节 合同法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救济的探索
一、英美法系中的合同法理论基础
二、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法理论基础
三、两大法系合同法理论基础的比较
四、商业秘密保护以合同法为理论基础的评价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理论对商业秘密救济的促进
一、英美法系中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基础
二、英美法系中侵权行为法理论基础与合同法理论基础的联系与区别
三、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理论基础与英美法系之区别
四、侵权行为法理论基础的优劣及趋势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对商业秘密救济的提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
二、商业秘密救济与反不正当竞争
三、商业秘密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理论基础的评价
第四节 财产权理论对商业秘密救济理论的整合
一、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权理论基础
二、经济学理论关于商业秘密产权化的主张
……
第三章 商业秘密权本体论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救济
第五章 违反合同保密义务与商业秘密合同的救济
第六章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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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节选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性缺陷  在我国立法中,虽然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的数量庞大(如果加上对科技成果、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的规定,则更是不胜枚举),但是大部分法律规定仍停留在宣示性规范上,适用性规范较为匮乏,而直接、具体规定商业秘密救济制度的法律条文更是寥寥无几。在民事救济领域,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只有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缺乏衔接、相互叠合、逻辑漏洞等问题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互相叠合。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而不正当泄露或使用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3项[1]规定的违反保密要求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有重叠之处。  第二,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约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义务的情形,违反上述约定构成违约,产生合同责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3项将违反约定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第三,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2]中列举了保密义务,其中包含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但其责任规定不明确,制度价值模糊,还造成商业秘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相互竞合。  第四,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商业秘密救济显现出超出其范畴的体系问题。  第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存在逻辑漏洞,不能覆盖所有侵权类型。  第六,从彼此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及价值定位看,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等单行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之间存在体系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加以协调完善。  (二)具体救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体系性漏洞  **,责任方式单一。民事法律中明确具体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之责任方式的只有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种责任类型,*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方式之“停止侵害”进行了“倒逼式”的承认性规定。而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途径、手段、形式、阶段、程度等各有不同,除了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以外,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商业秘密载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在具体的商业秘密救济案例中也同样可以适用,但其适用条件只能依靠法官的判断,难免会造成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作者简介

  苏灿,男,汉族,1984年生,籍贯河南省灵宝市,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毕业,现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讲师、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行政总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兼任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年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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