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
>
DD罗翔作品集 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全2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
-
>
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
-
>
再审洞穴奇案
-
>
法医追凶:破译犯罪现场的156个冷知识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041051
- 条形码:9787565041051 ; 978-7-5650-410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内容简介
本书以作者的博士生毕业论文为基础,加以很新的研究成果加工而成。本书以帮助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为目标,由于单纯的软法机制和硬法机制都不能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制需要,又由于公共治理视角的实践需求以及从制度变迁视角的理论需求,本书中提出了运用硬法、软法混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构建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具体制度构建模式为:模式一是软法奠定基础,硬法动态跟进;模式二是软硬法并举,各司其职。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目录
**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现实背景
(二)理论背景
(三)选题的意义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主体功能区相关概念辨析
(二)软硬法相关概念辨析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软法及经济软法研究方面
(二)对区域管理及空间规划国外经验的介绍与借鉴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创制与实施方面
四、研究不足之处及展望
(一)研究不足
(二)研究展望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六、可能的创新之处
(一)理论工具较新
(二)思路较新
(三)相关制度构建较新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定位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法”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属性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二)公共政策是软法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性特征
(一)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
(二)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协商民主性
(三)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
(四)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经济法属性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细化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均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宏观调控
五、小结
……
第三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在软法机制
第四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外部硬法保障
第五章 软硬法混合治理模式下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实现
总结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节选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一)制度供不应求 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少人都持怀疑态度,认为主体功能区规划也避免不了“墙上挂挂”的窘境;有些地方政府比较消极,抵触情绪很大,特别是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们的疑虑更为明显。应当说,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怀疑特别是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人们的疑虑是有道理的,其原因在于,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的制度、机制不配套,特别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生态补偿机制等尚未能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理念相对接,具体机制设计远未成形。比如,2011年“两会”期间,时任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的朱读稳提交《关于建设大别山生态经济区的建议》时,他就表示过这样的担忧: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大别山区欠发达,加快发展的任务异常繁重,但大别山地区属于限制兼禁止开发区,在该地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实行特殊的指导和扶持政策,大别山区就难以摒弃以增加物质资源消耗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会继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①。因此,如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的各种机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不能同步跟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将难以顺利进行,就会使主体功能区规划面临合法性危机,实施效果必然不理想,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阻碍重重。各主体功能区、各区域的利益诉求不可忽视,利益调节机制是根本,这涉及各部门的政策调整;而利益调节的根本保证在于相关机制的及时完善与实施,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各地方政府在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后,形成可操作的财政转移支付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平衡各主体功能区的利益关系,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因此,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中指标体系的形成、利益补偿、绩效考核、民主协商等方面迫切需要制度上的保证,尤其是法治化的保证,以改变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不协调、不平衡、无动力、易变化的状况。 (二)硬法的缺位及自身的缺陷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所面临的困境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及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硬法规制理应成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有力保障,西方许多国家就是以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来保证区域规划与区域管理的实施。然而,我国由于主体功能区实施时间不长,思想与理论准备不够充分;主体功能区规划行政色彩浓,政府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起主导作用,立法相对滞后,法治环境有待优化;再加上硬法本身固有的缺点,造成了硬法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缺位。 就硬法的滞后而言,其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保障明显不足。我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有《城乡规划法》等,两者均有法律保障,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作为统领性、基础性、战略性的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缺少相关的法规作为支撑和保障,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地位不相匹配,这样就难以统筹和衔接其他各类规划,规划操作部门较难以此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比如,规划操作部门本身的缺失就需要尽快解决,虽然国务院明确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创制与实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但涉及区域管理的部门较多,国家发改委之外,还有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如果分工不明确,涉及部门太多,反而不利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有效落实。目前的困境在于,省级及以下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但发改部门本身却不是一个规划操作部门,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法律权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机构,但目前,我国的硬法体系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
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作者简介
吕中国,男,安徽肥西人,副教授,法学博士,高级职业指导师,建造师。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3项,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发表各类论文近30篇,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就业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等。
- >
月亮虎
月亮虎
¥20.2¥48.0 - >
唐代进士录
唐代进士录
¥15.1¥39.8 - >
中国人在乌苏里边疆区:历史与人类学概述
中国人在乌苏里边疆区:历史与人类学概述
¥20.6¥48.0 - >
中国历史的瞬间
中国历史的瞬间
¥16.7¥38.0 - >
龙榆生:词曲概论/大家小书
龙榆生:词曲概论/大家小书
¥7.7¥24.0 - >
巴金-再思录
巴金-再思录
¥14.7¥46.0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学名著典藏-全译本
伊索寓言-世界文学名著典藏-全译本
¥9.3¥19.0 - >
推拿
推拿
¥12.2¥32.0
-
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13.4¥38 -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5¥25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4.9¥49.8 -
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修订版)
¥24.4¥32 -
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
¥8.8¥20 -
法律的悖论
¥35.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