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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作者:王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0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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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189611
  • 条形码:9787010189611 ; 978-7-01-01896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本书特色

本书以全面反映版权领域前沿动态的理念为指导,共选取版权领域的案件28件,包括版权民事案件13件,版权刑事案件5件,版权行政案件5件,国外版权案件5件,以典型案例系统反映版权领域近期的一些焦点问题和较为疑难的基础性问题。案例的评析结合对基本案情的梳理,对裁判要旨进行提炼,对法官的裁判理由进行全面呈现,并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从实务和学理层面进行全方位的评析,使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把握案件的典型意义、司法实践对类案的处理态度和学理中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不同观点,*终形成兼具学理和实践价值的案例集。本书所收录的案例皆为版权领域*前沿的案例,对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既具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高度和类似纠纷解决方法的创新。

(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全面反映版权领域前沿动态的理念为指导,共选取版权领域的案件28件,包括版权民事案件13件,版权刑事案件5件,版权行政案件5件,国外版权案件5件,以典型案例系统反映版权领域近期的一些焦点问题和较为疑难的基础性问题。案例的评析结合对基本案情的梳理,对裁判要旨进行提炼,对法官的裁判理由进行全面呈现,并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从实务和学理层面进行多方面的评析,使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把握案件的典型意义、司法实践对类案的处理态度和学理中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不同观点,很终形成兼具学理和实践价值的案例集。本书所收录的案例皆为版权领域很前沿的案例,对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既具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高度和类似纠纷解决方法的创新。

(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目录

**部分 国内篇著作权民事案件一、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汇编作品侵权认定:教育科学出版社诉长江文艺出版社等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多重许可中的各方责任认定:吴雪岚诉网易公司、蓝狮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三、裁量性赔偿方法的具体适用:腾讯公司诉暴风公司《中国好声音》侵权案 四、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合一公司诉中国联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五、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认定:华泰一媒公司诉乐盟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六、网络电视机顶盒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认定:央视国际公司诉科洛弗公司、开博尔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音乐喷泉的作品类型认定:中科水景诉中科恒业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八、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转播侵权案 九、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提供行为、举证责任与帮助侵权问题:玄霆公司诉神马公司、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十、游戏直播行为是否侵犯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一、游戏中使用文学作品的要素是否构成改编:明河社等诉火谷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二、“同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三、作品应承担的公共文化功能:正午阳光公司诉太平人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著作权刑事案件十四、非法提供从互联网采集的影视作品:秦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十五、利用多种互联网平台侵犯著作权:宗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十六、架设、运营游戏私服:郑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十七、制作销售、单纯销售游戏外挂:蔡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十八、以非知识产权罪名间接实现著作权刑事保护:晟品公司、侯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著作权行政案件十九、计算机软件作品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牟乾公司诉上海静安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二十、未经许可传播金融资讯类作品:上海智器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处罚案 二十一、数字图书馆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北京优阅盈创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二十二、利用VR技术传播盗版影视作品:北京维阿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二十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广州“MTV235”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第二部分 国外篇一、API的版权保护问题:甲骨文诉谷歌侵犯著作权案 二、BitTorrent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BMG公司诉Cox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三、“粉丝作品”版权侵权的认定:《星际迷航》著作权纠纷案 四、销售链接型机顶盒是否涉及向公众传播权:荷兰Brein基金会诉Jack Frederik Wullems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五、著作权侵权犯罪中的威慑性判决:英国Regina诉Wayne Evans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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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节选

  《版权前沿案例评析(2017—2018)》:  一、裁量性赔偿的含义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法律规定的损失计算方式为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和法定赔偿,其并没有对本案所采用的“裁量性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规定。此处所称的裁量性赔偿,是基于司法实践经验而总结出的损失计算方法,指“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要的其他数据,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20日发布实施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也对裁量性赔偿计算方法予以确认。其在8.4条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数额。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并在8.8条规定了运用裁量性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由此可见,裁量性赔偿是推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并非司法实践中另行创设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确切损失,有时即使权利人举出损失减少的证据,受制于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也很难得出权利人利益的减损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司法实践中极少有成功援用权利人损失来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案例。而受侵权人财务管理混乱、侵权产品售价低廉、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等现实因素的制约,权利人取得反映侵权获利的证据十分困难,因此运用侵权获益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案例也不多见,司法实践中的现实状况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充分补偿。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对2008-2013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4768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统计显示,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采用法定赔偿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8.54%、97.25%和97.63%。①甚至很多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即直接提出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损失赔偿数额。但法定赔偿一般都有*高额限制,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50万元上限,且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往往缺乏对损失计算依据的说明,其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也导致了类似案件不同法院依法定赔偿确定的数额之间有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的实现。在有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虽然不能准确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但可以依据现有证据确定据以推算二者之一所需的部分数据,为了实现对权利人损失的充分弥补、损失计算的科学性和裁判的公平性,司法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了利用裁量性赔偿计算损失的方法,其不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种损失计算方式之外创设的第四种计算方式,而是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的变通方法。  ……

(2017-2018)版权前沿案例评析 作者简介

王志,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市新闻出版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新闻出版广电及版权行业研究工作。任《北京传媒蓝皮书:北京新闻出版广电发展报告(2015-2016)》主编。曾主持“北京市全民阅读评估体系研究”“数字化冲击下的北京新闻出版产业”“北京市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报告(2014)”“北京市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评价研究”“北京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研究”“全媒体时代出版物消费市场研究”“北京市版权相关产业评估研究”“首都公共阅读服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产业发展状况分析”“出版产业链协同模式与集群治理研究”“北京市新闻出版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研究”“精品图书传播推广研究”“网络版权保护新机制研究”“网络版权案例分析”等课题研究,曾参与《首都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研究》、《中国全民阅读蓝皮书》等书籍的编写工作。 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外-英国诺丁汉大学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书记兼执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专家,国家商务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专家库专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库专家。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文化传媒法制、互联网法制,出版学术专著3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发表社会热点法治评论50余篇,主持完成20余项科研项目,获得20余项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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