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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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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版权信息

(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本书特色

本书涵盖民事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

(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民事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很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

(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目录

上篇 民事实体法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的通知

(2011年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18日)

二、物权法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

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2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月1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3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2月6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3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指导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

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4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

意见

(2016年5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

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

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

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的通知

(2006年12月17日)

(3)矿业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

5担保物权

(1)抵押权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年7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

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

(1994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

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

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

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

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年11月17日)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5月13日)

(2)质权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09年9月10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7年10月25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指导案例·

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

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纠纷案

(3)留置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

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17日)

三、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7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

(2015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典型案例·

1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

2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

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

合同纠纷案

4“新华”商标纠纷案

5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案

8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案

9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

11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

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

义务案

12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

销售合同纠纷案

17游某诉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8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

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四、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

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

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

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

的批复

(2004年4月14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2000年5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年8月7日)

·指导案例·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

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五、侵权责任法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13日)

·典型案例·

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7年10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年7月22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6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

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

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

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典型案例·

1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案

3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案

4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3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2016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典型案例·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案

4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9日)

·典型案例·

余恩惠、李赞、李芊诉重庆西南医院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纠纷抗诉案

5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

·典型案例·

1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

行政案

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

认定行政案

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6铁路、航空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2006年2月28日)

·指导案例·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

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7其他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2016年2月4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

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

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1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

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6月1日)

·典型案例·

1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2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

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

游侵权纠纷案

3苏向前与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

分公司、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

者权益纠纷案

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

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

事公益诉讼案

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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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一章基 本 规 定 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1〗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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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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