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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4辑)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作者:杨遂全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5.9(7.2折) 定价  ¥3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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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4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800456
  • 条形码:9787521800456 ; 978-7-5218-0045-6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本书特色

本书是四川大学法学院集刊的第13辑。本集刊创办于2009年,每年出版两辑,以“发现和培育有创意的民商法学术思想幼苗”为己任,对稿件创意的要求有时甚于理论程度,并要求一定要关注民生。近十年来,该集刊不断发掘能够及时服务于社会的各种民商制度创新课题,一以贯之地坚持力戒“无病呻吟”或“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的争鸣,实实在在地为中国民生和实业提高效率、为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提供制度多样化供给而不断探索。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内容简介

  《民商法争鸣(第14辑)》以“发现和培育有创意的民商法学术思想幼苗”为己任,不断发掘能够及时服务于社会的各种民商制度创新课题,一以贯之地坚持力戒“无病呻吟”或“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的争鸣,实实在在地为中国民生和实业提高效率、为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提供制度多样化供给而不断探索。全书分为民法泛论、人身人格权法新论、物权法与平等公正观融人产权保护立法专题、合同法新论、知识产权法新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新论、商法新论七大栏目。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目录

民法泛论
民心民意与民法典/杨遂全
自主性机器人的法律责任新型问题探究/徐格云

人身人格权法新论
从健康权平等看城乡医疗保险权利平等/谭一之冯雪颖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疑难问题研究/许政
物权法与平等公正观融人产权保护立法专题
从物权的保护看村民小组的去留/李俊蓉杨遂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户外流转秩序的制度设计
——以亲属物权权利流转成员身份利益为视角/王健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温程鸿

合同法新论
校园网络贷款合同的法治化路径选择/严雪梅秦波
虚拟财产保护与网络数字游戏合同规则/刘宏志
论网约车平台的劳动法风险防范
——以司机和平台是雇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为视角/蒋琳瑶

知识产权法新论
论二次创作“同人作品”的保护及其侵权认定/杨明明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杨佩芳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新论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住房的效力研究
——基于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之制度解释/王倩云
家族企业发展与继承法的立法补缺/李林

商法新论
企业社会责任边界与履行方式探讨
——空姐之死引发的“滴滴打车事件”评析/刘坚
我国巨灾保险及其证券化立法研究/蒋佶良
论信托对所有权的削弱/罗美菊雷秋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
——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路径/邓媛媛

附录《民商法争鸣》投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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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14辑) 节选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一)自主性机器人与现有责任体系的“碰撞”  1.过错责任  构成过错责任要求主观上具有过错,所谓“主观”就是凭借自己的感情去看待事物,并作结论、决策和行为反应,而不能与其他不同看法的人仔细商讨,称为主观。①适用这一原则解决机器人侵权事件,需要认定机器人的主观问题,机器人与人类*大的区别在于缺乏感情,机器人的大脑是通过输入的学习算法,对数据库进行分析整合得出*佳解决方案的运转过程,这一过程如果被认定为“主观”,也就意味着生活中电脑所进行的一切编程活动都是主观化的,将主观的定义扩大到涵盖这种情形,是过于牵强且不合理的。如何达到“过错”在自主性机器人中也是难以认定,机器人的算法是透明的,对于科研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不同智能程度的机器人的算法规则是“公开的”;机器人的算法又是不透明的,这针对机器人在脱离起初的人工输入指令后进行的深度学习能力,机器人在投入实践环境中遇到的新经历不断改变着内在运算规则,“黑箱”的算法程序是研发人员无法掌控的情况,这种不可预测和难以解释是发生侵权时过错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因此过错责任可能适用于有人的因素介入的情形,例如国外学者建议自动驾驶汽车需配置一名驾驶员,该驾驶员仍需保持高度的注意力,以便及时转换为人工驾驶模式,如果事故的发生为驾驶员的过错,驾驶员需承担责任。  2.严格责任  不需要考虑主观和过错,该种归责原则可以合理地认为机器人为责任主体。如上所述,我们论述了赋予自主性机器人权利能力是时代发展的导向,机器人承担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由于机器人还涉及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及使用人这些主体,研究他们应否承担责任,是完善机器人责任体系不可逾越的一步。有学者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彼此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也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符合,理由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熟知整体构造,“控制着”核心技术,能够*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与交易对方相比,是利益的*大获得者,他们有能力承担赔偿金额,并与收益达到平衡,是“*低成本避免者”,因此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对机器人具有*大控制力的主体,根据喜好和生活方式决定机器人使用方向的行为也影响着机器人的责任机制,若机器人从事的是“代理或代表”的行为,就会有替代责任的产生。不同的行为层面,会有不同的责任方式,在侵害后果产生后,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责任,也可能是一种容易被公众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设想了与机器人相关的主体可能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需要回归到问题的核心,即机器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承担责任能否成为现实。民事责任中,金钱是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机器人若成为归责主体,则需要拥有自己的财产,高智能化的思考模式及操作能力的硬件配套,获得财产的方式可能是作为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或者有请求雇主支付报酬的权利,这在未来或许是普遍的形式。假设更为严重一些,涉及刑事和行政法层面,金钱赔偿将处于次要层面,对机器人进行人身控制的可行性以及采取这类限制自由的惩罚措施对于非由血肉组成的个体是否有价值,是支持者与反对者争执的焦点。对此,瑞士的做法是对机器人实施逮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对机器人实施拆解,这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做法,机器人已经不仅仅是个机器,它凝结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科研人员的核心研究成果,并且自主化程度越高的机器人蕴含的价值越大,因此分解、销毁机器人的惩罚方式有存在的必要。  ……

民商法争鸣(第14辑) 作者简介

杨遂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获国家教委优秀青年教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硕士、中国法学会“全国首届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获“挑战杯”特等奖优秀导师奖;2004年获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等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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