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盲袋,以书为“药”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23cm 页数: 11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8.2(5.5折) 定价  ¥33.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39元免运费
?新疆、西藏除外
本类五星书更多>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138545
  • 条形码:9787511138545 ; 978-7-5111-385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内容简介

本书在深入剖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从中央政策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诉讼等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归纳梳理。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目录

上篇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
**部分 政策篇
1.如何建设生态文明?什么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如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3.如何健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4.对限制开发区域及生态脆弱区域国家采取怎样的政策保护生态?
5.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负什么责任?
6.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什么制度?
7.生态补偿制度是什么制度?
8.发展环保市场化的方向有哪些?
9.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哪些?
10.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11.如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12.仍需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有哪些7
第二部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篇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中应如何创新?
16.因同一起生态损害行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是否还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7.磋商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地位如何?是否为起诉前的必要程序?
18.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19.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情形有哪些?
2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22.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23.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谁?
24.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存在争议时,如何确定其管辖范围?
25.公众如何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
26.如何开展赔偿磋商?
27.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过程中,赔偿权利人的职责有哪些?
28.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环境修复工作如何开展?资金如何管理?
29.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如何处理?
30.在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政府进行业务指导的分工如何?
31.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经费如何保障?
……
下篇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汇编
展开全部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节选

  《生态环境损害核心要点100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文件导读》:  一、鉴定事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  (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  (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3)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污染物质排放或泄露造成环境空气或室内空气环境损害的鉴定;  (4)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农田、矿区、居住和工矿企业用地等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5)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海岸、潮间带、水下岸坡等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6)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对动物、植物等生物资源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因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生物资源与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鉴定;  (7)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由于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三、审核登记  司法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评审办法,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评审专家、评审程序等作出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的推荐专家人选名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核登记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已登记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迟应当于2017年6月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登记。重新审核登记期间,已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好入口关,防止审核登记的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和鉴定质量下降。要鼓励和支持依托优质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注重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第三方地位。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