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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6369
- 条形码:9787562086369 ; 978-7-5620-863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内容简介
作为工科大学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入门教材,本书将重点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概念、特点、发展等作出阐述;另外结合靠前外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状况,对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商标、版权的立法发展以及司法保护的特点做出分析。并结合知识产权靠前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靠前保护状况做出概述。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本科的后续专业课程打下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目录
**章 专利法
**节 专利权权属认定
第二节 发明创造性判定
第三节 《专利法》第33条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专利等同原则适用规则
第五节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第六节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认定
第七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第八节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第二章 商标法
**节 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法律适用
第二节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第三节 商标混淆理论
第四节 商标合理使用
第五节 侵害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章 版权法
**节 作品独创性等问题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协议根本违约
第三节 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商业秘密秘密性和保密性认定
第二节 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保护
第三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保护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法律适用
第五节 基于警告函引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第六节 被控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
第五章 涉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节 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ES遭遇记
第二节 部分国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制措施
第三节 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指引
第四节 境外参展专利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节选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8)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在除斥期间提起撤销之诉,且转让费为0元不能证明合同就显失公平。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王某龙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6]粤民终1510号,王某龙于2008年3月进入能极公司工作,担任首席设计师和工程师,是能极公司股东,并在工作期间主导研发了大功率模块电源及其散热结构以及大功率模块电源系统。能极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就该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王某龙为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能极公司。2011年6月15日,能极公司与王某云(王某龙妹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发明专利“大功率模块电源及其散热结构”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王某云,转让费为0元。该合同上加盖了能极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保管能极公司总经理刘某明私章的财务吴某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刘某明的个人章。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法院认为,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能极公司应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证明责任。保管能极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私章的员工吴某,明知刘某明与王某龙关系不好,仍然在诉争合同上加盖刘某明的私章,其事后还能升任为能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认为能极公司关于王某龙骗取上述盖章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能极公司还主张,该合同约定了零转让费,内容显失公平。经查,本案专利的发明人是王某云的哥哥王某龙,王某龙对本案专利有技术贡献,合同虽然约定了零转让费,但是也约定了合同签订生效后,能极公司有权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能极公司二审中对其享有该合同权利并不否认,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况且,根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能极公司因没有在签订诉争合同之后的除斥期间提起撤销之诉,故不能再在本案中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处理专利权属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因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争议 首先,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聘用关系,取决于单位是否有支付工资的行为,以及职工工作是否受单位的管理,对于单位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单位聘请其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事的发明创造成果也属于聘用单位所有。其次,职工工作内容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影响。如果职工的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与研发没有关系,其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尽管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将本职工作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限定为与技术研究相关的工作,但实务中一般以此作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且该事项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能证明职工的工作内容为技术研发,其技术成果的归属应当按照有利于职工权益进行解释。在[2017]粤民终1871号案中余某群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内容应当由单位举证,本案对该事实的认定欠合理。再次,已经公告或公布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信息仅是法律事实的初步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相关信息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公布或公告的信息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当第三人提出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发明创造系第三人完成时,法院就会作出确认权属为该第三人的有利判决。因此,单位在进行研发时要注意保管好研发资料,而职工出于侥幸心理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也会得不偿失。*后,对于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单位不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还可以依据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协议,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职工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因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引起的专利权属争议 这类争议,掌握基本的宗旨,就是技术成果的归属遵循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完成者享有研发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当协议发生变更时,只有签订协议的所有当事人取得意思一致的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主体擅自变更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否真实,不仅仅看形式要件,还要看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在[2014]苏知民终字第0048号权属争议案中,第二份开发协议并没有真实履行,委托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受托方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研发成果,双方仅仅是想利用该份合同转移研发成果。所以研发成果的归属,应当按照**份合同来确认。 ……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案例 作者简介
沈世娟,女,1970年4月生,江苏如皋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常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硕士生导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国家百千万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江苏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智库成员,常州市天宁区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六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十余项,发表二十余篇专业论文。参与处理多起知识产权重大纠纷案件,如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在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战略。 杨伟红,男,1963年12月出生,江苏常州人,大学文化,工程师。现任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常州市科技局副局长、江苏省政协委员、常州市政协常委。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常州市仲裁委员会委员,曾聘请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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