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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845962
- 条形码:9787511845962 ; 978-7-5118-459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德国民法总论 本书特色
《德国民法总论》是德国民法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一部关于德国民法典总论的专著,对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德国民法总论》译者邵建东先生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译文准确、严谨。
德国民法总论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作者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除了应查阅新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德国民法总论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版序
翻译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缩写与中译名
**编导论
**章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节公法与私法
第二节界定私法与公法的各种学说
第二章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节“民法”的语源
第二节民法与特别私法
第三章德国民法典框架下的总则
**节亲属法与继承法
第二节债法与物法
第三节总则
第四章总则的内容和法律渊源
**节功能与内容
第二节法律渊源
第五章总则编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节设总则编的优点
第二节设总则编的缺点
第六章总则的发展与走向
**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人法
第三节总则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总则编的文献资料
**节教学法上的困难
第二节总则编的教科书
第二编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概述
**节决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节决定自由的界限
第三节自由决定的后果
第九章法律关系
**节定义
第二节两个要素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法律制度
第十章权利
**节权利的种类
第二节权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
第十一章请求权
**节“请求权”的双重含义
第二节请求权与债权
第三节多数请求权
第四节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要素
第十二章形成权
**节形成权的独特性
第二节形成权的合理性
第三节形成权的种类
第四节形成权的一般规则
第十三章抗辩权
**节抗辩权的种类
第二节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章权利的时间限制
**节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
第二节消灭时效
第十五章权利的内容限制
**节各项权利的界限
第二节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第三节禁止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
第四节“得权”
第十六章权利的实现
**节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自助行为
第五节附:担保
第三编法律行为
**部分总论
第十七章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
**节行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对私法自治的评价
第三节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界定
**节概述
第二节情谊行为
第三节准法律行为
第十九章法律行为的分类
**节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决议
第二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第三节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第四节其他分类
第二十章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
**节分离原则
第二节无因原则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成立与内容
第二十一章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节民法典的表达方式
第二节无需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
第三节自动化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章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的发出
第三节到达
第四节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理解问题能作为到达问题吗
第二十三章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节第130条第1款的撤回
第二节其他撤回情形
第二十四章意思表示的解释
**节作为解释客体的法律和意思表示
第二节意思表示解释的地位
第三节解释的一般规则
第四节解释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二十五章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节概述
第二节可推断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补充解释
第四节沉默
第三部分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第二十六章要约和承诺
**节基础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二十七章一般交易条件
**节合同订立的类型
第二节调整一般交易条件问题诸途径
第三节订立合同时的一般交易条件
第二十八章一般交易条件的其他特殊规则
**节个别约定的优先性
第二节疑义规则
第三节内容控制
第二十九章合意和不合意
**节合意的必要性
第二节合意必要性的范围
第三节不合意
第四节商人确认书
第三十章缔约过程中的义务
**节缔约过程中的过错
第二节各种义务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架构
**节通过法律行为避免纠纷
第二节在法学教育中未受到重视
第三节合同架构要点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公正性保障:问题及答案
**节问题
第二节对合同均衡性施加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节传统的合同公正性原则
第四部分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效力障碍
第三十三章概述
**节私法自治的界限
第二节边缘性问题
第三十四章无效性的类型
**节无效性和可撤销性
第二节未决的无效或有效
第三节相对无效
第四节解除、终止、撤回
第三十五章部分无效
**节问题
第二节第139条的规定
第三节其他解决方案
第三十六章转换
**节宗旨
第二节要件
第三节适用事例
第三十七章确认
**节概述
第二节对无效行为的确认(第141条)
第三节对可撤销行为的确认(第144条)
第三十八章意思形成的能力(行为能力)
**节行为能力的欠缺
第二节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章限制行为能力的问题
**节概况
第二节无法律上不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征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行为
第四节征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
第五节人合公司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六节未成年人与联邦邮政
第四十章意思保留与表示意识
**节意思保留的类型
第二节意思保留的具体问题
第三节表示意识
第四十一章违反法定的形式规定
**节法定的形式规定
第二节形式的类型
第三节形式瑕疵的后果
第四十二章违反约定的形式要求
**节形式要求的约定
第二节形式瑕疵的后果
第四十三章违反法律禁令
**节第134条的适用范围与作用
第二节法律禁令的解释
第三节不当得利法上的问题
第四十四章规避法律的问题
**节规避法律与法律解释
第二节法律对规避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五章违反禁止处分的规定
**节民法典第135条至第137条的问题
第二节法律和官署规定的让与禁令
第三节法律行为上的处分禁止
第四十六章违反善良风俗
**节第138条的功能
第二节“善良风俗”
第三节一般规则
第四节具体案例类型
第五节暴利行为,第138条第2款
第六节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的扣还清算
第五部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十七章可撤销性与撤销
**节撤销权
第二节撤销
第三节撤销的效力
第四节确认
第五节界定
第四十八章因错误而撤销
**节存在的难题以及民法典的解决方案
第二节错误的范畴
第三节归属不无疑问的错误
第四节撤销的其他要件
第五节撤销人根据第122条承担的赔偿义务
第四十九章因恶意欺诈而撤销
**节撤销要件概述
第二节欺诈分述
第三节欺诈之人
第四节具体问题
第五十章因非法胁迫而撤销
**节胁迫
第二节非法性
第三节撤销的具体问题
第六部分不确定性与计划错误
第五十一章问题
**节法律规定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构建可能性
第三节未作调整的计划错误
第五十二章条件和期限
**节条件
第二节附期限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禁止
第四节附:期限和期日的计算
第五十三章交易基础的瑕疵
**节问题
第二节案例类型的构造
第三节交易基础的查知
第四节基础受到干扰的法律后果
第七部分代理
第五十四章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的归属及其
与其他归属规范的界定
**节问题
第二节归属规范
第五十五章民法典第166条对归属范围的扩大**节原则
第二节民法典第166条的立法理由
第三节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的例外
第四节民法典第166条之准用
第五节知情归责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六章代理的公示
**节界定
第二节空白证书的填写
第三节公示的具体问题
第五十七章代理权
**节代理权的依据
第二节意定代理权
第三节法定代理权
第四节代理权的限制
第五十八章代理权与违反义务
**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违反义务行为的责任(表见代理权问题)
第二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章无权代理人的地位
**节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第二节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节第177条至第180条规定的准用
第八部分法律行为与主管权
第六十章同意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节法律行为中的主管权
第二节同意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章同意的具体问题
**节术语
第二节共同规定
第三节允许
第四节追认
第五节第185条对处分的规定
第四编权 利 主 体
第六十二章概述
**节民法典中的人法
第二节民法典第1条至第89条的体系
第六十三章人的权利能力
**节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界定
第二节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特殊问题
第三节权利能力的终结
第六十四章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节概述
第二节住所
第三节姓名
第四节人格权
第六十五章法人
**节法人的作用
第二节权利能力的取得
第三节法人的种类
第四节法人的权利能力及其他性质
第五节法人的理论
第六节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六十六章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节权利能力的取得
第二节成员资格
第三节社团的意思形成与意思表达
第四节社团的责任
第六十七章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节私法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现实的法律状态
第六十八章有权利能力的财团
**节财团的作用
第二节捐赠行为
第三节运作中的财团
第五编权 利 客 体
第六十九章物
**节物的概念
第二节可替代物与可消耗物
第三节物的整体性
第四节从物
第五节财产与部分财产
第七十章收益、费用和负担
**节收益
第二节分配问题
附录
法律条文对照表
术语索引
梅迪库斯简历
译者简介
德国民法总论 节选
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高智慧和境界。但是,*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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