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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7076
- 条形码:9787562087076 ; 978-7-5620-870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内容简介
2005年的英国宪法改革以布莱尔首相2003年6月突然改组拉开帷幕。此次改革通过对该议案的整个审议过程进行梳理,凸显改革派在英国宪法制度之下的强势。重新定位了司法权与议会的关系,重塑了英国优选司法权的面貌,并对司法任命制度进行了重新的设计。英国2005年宪法改革法是对传统的英国宪法体制,特别是其中的司法体制作出的重大调整,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发生了重大影响。英国的法治得以在“议行合一”的体制中生存有赖于司法的实质性独立,法治与议行合一相融的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的政治均衡。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目录
引子 “采挖、盗挖林木”行为定性的方法论问题
**章 环境刑法的适用论转向
一、风险社会对环境刑法提出挑战
二、环境刑法理论亟需重视规范适用研究
三、环境刑法实践重心的“适用”转向
四、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基本立场与思路
五、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基本方法
六、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三重规制
一、司法能动主义恣意的必要规制
二、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价值论规制
三、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程序论规制
四、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方法论规制
第三章 环境刑法规范的结构分析
一、法律规范本质的多面性
二、环境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三、环境刑法规范的存在结构
四、环境刑法规范的适用结构
五、环境刑法的罪状表达
第四章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方法论
一、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思维路径
二、环境刑法规范的体系化文义
三、从规范目的探究到法益衡量
四、一项综合考察:基于一个案例的分析
第五章 “类型论”及其在环境刑法中的适用
一、作为环境刑法适用方法论基础的“类型
二、环境刑事立法的类型化
三、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类型化建构
四、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类型化例释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我国现行环境刑法规范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节选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二)从立法论到适用论 中国在2011年11月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向世界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建成法律体系,意味着在“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之后,法学学术界的研究重点将会发生从立法论到适用论的转变。在这一大背景下,刑法学界也应该及时进行相应的转型。 1.立法依赖与罪刑法定 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自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阐扬“三权分立”理论以来,立法权与司法权、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似乎变成了一种教条,从而司法机关成了专门适用法律的机关,而法官则俨然成了产出司法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在中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具有类似性,但基于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司法机关更显得像是立法者意志的实现者。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立法并不健全,在此条件下,法律没有规定往往成了司法机关拒绝受理案件的借口。而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法律方法教育尚未获得应有的重视,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未接受过法律方法论的教育,遑论形成专门、系统的法律方法论教养,加之种种现实考量,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于立法的依赖度过大,体现出一种对于立法的无原则性依赖,司法功能发挥欠佳,亦因此而成为批评的对象。 特别是在刑法领域,法律适用者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机械理解,以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凡是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都不得进行入罪或罪重处理。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往往是通过“具体”,特别是数字化来达到的。但如此具体化可能带来的一个弊病就是:越具体越容易形成漏洞,从而走向“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反面。由于对立法未加反思地依赖,又未能通过法律方法合理有效地加以解决,从而在法律适用中表现出种种乱象。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罪的成立在不同的刑档中均规定有“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定量要求,并且在这两档内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根据《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解释》第4条和第6条,若行为人盗伐林木的数量不足2立方米但非常接近,至少超过了1立方米,同时行为人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10立方米但同样非常接近,至少超过了5立方米,如为9立方米,此时的情形即未为解释所规定。此时若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作出有利被告的解释从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很难说是正确地适用了刑法规范。 ……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作者简介
崔庆林,1971年生,男,云南宣威人,法学博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近25年,历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侦查监督处处长、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昆明市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副主任。在CSSCI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主要从事刑事法和检察理论研究。 刘敏,1972年生,女,四川自贡人,法学硕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4年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4年7月至1996年8月,任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在CSSCI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参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协议条文释义》等论著,主要从事经济法、公司法和刑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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