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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作者:李为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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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版权信息

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耳熟能详的跨国公司在商标注册上的纠纷及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为主要内容,作者对每期判决,结合中国的实际,给出了分析、建议和忠告,让中国公司力竭避免重蹈覆辙。本书的可读性较强。

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目录

**编 风险
**章 风险无处不在
风险
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第二章 厘清企业负责人头上三个“法”词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第三章 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四章 企业刑事风险的范围
逐利路上须观“法”——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监狱之门并不是只向企业负责人开放——管理人员以
及职工的刑事法律风险
单位犯罪的刑事风险
企业被他人刑事犯罪侵害的法律风险
第五章 当刑事风险转化为现实
主刑
附加刑
免于刑事处罚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
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章 风险只在一瞬之间
第七章 褚时健不可复制
第八章 99%的刑事风险可以避免

第二编 原因
第九章 影响企业刑事风险的外部因素
企业外部竞争环境不公平
公权力寻租
传统礼仪文化的变异
法律本身的因素
第十章 形成企业刑事风险的内部因素
企业家不能有“原罪”
逐利欲望淹没了理智
错认榜样
法律意识淡薄
享乐主义至上
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对刑事风险的后果估计不足
直接后果:成为案板之鱼,笼中之鸟
间接后果:在你的预料之外
侥幸心理作祟
对公权力的顶礼膜拜
“潜规则”战胜“显规则”

第三编 防范
**部分 改善企业刑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
第十一章 明晰企业产权
第十二章 让权力瘦身
第十三章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十四章 完善刑法的保护功能,取消“口袋罪”
第十五章 设立防火墙
第十六章 不给腐败留下空间
第十七章 同舟共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八章 橄榄型PK哑铃型——缩小贫富差距
第十九章 历史精神滋养,传统文化内涵的回归
第二部分 企业刑事风险的内部防范
第二十章 不能让“法律意识”成为木桶的那块短板
第二十一章 学会放弃
第二十二章 时刻防范如影随形的风险
第二十三章 水亲密清之政商
第二十四章 合作才是共赢
第二十五章 与员工达成心理上的契约
第二十六章 经营行为的刑事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章 给自己留有退路
第二十八章 没盛到碗里就不是自己的饭
第二十九章 防范企业英年早逝
第三十章 总书记、总理劝你请律师
第三十一章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第三十二章 润物细无声
第三十三章 不做假账
第三部分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式
第三十四章 增强防范刑事风险的制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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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节选

  《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个基本特征。比如,贪污了公款,就侵占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就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就破坏了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十章,也就是从十个方面规定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表现。  2.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第二个特征是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违反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这个特征意味着即使行为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没有被明文法律规定,也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个原则出自西方,德国人费尔巴哈*先提出“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我国借鉴了这一法律制度,这对于保护人权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罪刑法定作为一个定罪原则,把某些事先无法预料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换句话说,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根据已知的、可以判断的行为性质,事前进行的规范。如果刑法没有规范的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类推。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类推原则,即某些行为没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相类似的条文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取消了类推原则。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关系,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也具有刑事违法性。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是犯罪,就在于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的对其容忍度。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3.应受处罚性  犯罪的第三个特征是应受处罚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这一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严重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需要定罪处罚的不是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刑罚是*严重的处罚,不仅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还可以剥夺生命。所以,只有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才会予以刑罚处罚。第二,说明行为的危害性严重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为:“一切严重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

安全远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深层分析 作者简介

  李为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198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跨国诈骗案等各类案件逾千,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35起被宣告无罪,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在办案同时致力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首开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专职法律顾问之先河。  2015年出版专著《唯法是从——一个刑辩工匠的精雕细琢》。  曾在《法学》《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经济日报》《中国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商报》等报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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