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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662
- 条形码:9787562084662 ; 978-7-5620-846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内容简介
我国优先股法律制度可从中获得启示:一是明确控股股东和董事对于优先股股东的受信义务。二是在合同法的理论背景下,签约方能够评估各自的客观情况,适当扩大触发优先股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事件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优先股的制度内涵显现出法国法的某些典型特征,而法国优先股制度则改良自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于优先股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基本一致:优先股是一种股份;而美国学界则将优先股置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断层之上。针对我国优先股存在的可预见性的问题,应重新定位审视优先股的理论视角,激发优先股的市场活力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目录
翻译说明
**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调整的关系
第2条 商业航海的概念
第3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海港之间的运输和拖带
第5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管理
第6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监督
第7条 船舶
第8条 船东
第9条 海港、港务当局
第10条 船舶吨位
第11条 结算单位
第二章 船舶
**节 船舶所有权
第12条 船舶所有权主体
第13条 船舶所有人的权利
第14条 将船舶交付委托管理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产生
第17条 船舶国籍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丧失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
第三节 船舶识别
第20条 船名
第21条 呼叫信号
第四节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证件
第22条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定级的机构
第23条 对船舶的技术检验
第24条 船舶定级
第25条 基本的船舶证件
第26条 船舶辅助性证件
第27条 某些特殊类型船舶的船舶证件
第28条 涉外航行船舶的船舶证件
第29条 颁发船舶各种证件的机关
第30条 悬挂外国旗航行船舶的各种船舶证件的认定
……
第三章 船舶和船舶所设权利的登记
第四章 船员、船长
第五章 国家港务监督
第六章 海上引航员
第七章 沉没的财产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九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十章 定期租船合同
第十一章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第十二章 拖带合同
第十三章 海运代理合同
第十四章 海运居间合同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六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七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第十八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十九章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
第二十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
第二十一章 海事要求的责任限制
第二十二章 船舶海事抵押,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
第二十三章 船舶扣押
第二十四章 海事声明
第二十五章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效
第二十六章 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七章 *后条款
附件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节选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 1.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授予下列船舶: 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所有的; 属于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法人所有的; 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 属于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 2.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其中一个联邦行政机关的决定为根据,可以将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暂时授予在外国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的,将船舶使用和占有提供给了无船员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俄罗斯承租人的船舶: 光船租赁合同的船舶承租人符合本条第1款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要求; 船舶所有人采用书面方式同意将船舶变换至俄罗斯联邦国旗下; 船舶依据船舶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设立有并已登记的船舶不动产抵押或者相似性质义务的,其权利人采用书面方式同意将船舶变换至俄罗斯联邦国旗下; 船舶所有人的国家法律没有禁止授予船舶悬挂外国国旗航行权; 将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授予船舶时,悬挂外国国旗航行权已中止或者将中止。 3.将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授予外国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船舶,除渔业船舶外,其决定由联邦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授予渔业船舶的决定,由联邦渔业管理行政机关遵循本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作出。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可以授予船舶的期限不超过2年,随后每经过2年的期限续延要有理由,但是*长不得超过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为了旗帜更换,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将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授予船舶时,本款第1项规定的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确定用何船名。 授予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决定效力的终止,按照自身授权决定程序确定。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产生 1.船舶在本法典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俄罗斯船舶登记簿中,从其中一个登记簿登记时起,该船舶获得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 2.在俄罗斯联邦国外获得的船舶,从俄罗斯联邦驻外领事机构颁发临时证件时起,享有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该证件证明该航行权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船舶登记前有效,但是该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17条 船舶国籍 1.享有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船舶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 2.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船舶必须携带俄罗斯联邦国旗。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丧失 下列情形,船舶丧失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 船舶不再符合本法典第15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依据本法典第15条第2和第3款授予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期限期满,或者授予船舶该航行权的决定已被撤销。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 1.将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船舶,提供给光船租赁合同的外国承租人使用和占有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该船舶以本条第2款规定机关的其中一个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决定为根据,可以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随之中止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 船舶所有人书面同意将船舶换为外国旗帜下; 按照规定程序设置有并登记的船舶不动产抵押,在尚未预先受偿情况下,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将船舶换为外国旗帜下; 承租人的国家法律,对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已登记船舶,没有规定禁止授予悬挂该国旗帜航行权;对在授予悬挂该国旗帜航行权期满后的该船舶,也没有规定禁止返回俄罗斯联邦国旗下。 2.除渔船队船舶外,将船舶换为外国旗帜下的决定,由联邦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将渔船队船舶换为外国旗帜下的决定,由联邦渔业行政管理机关遵循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并考虑到有关业务部门的职工全俄工会意见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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