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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59633
- 条形码:9787513059633 ; 978-7-5130-596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本书特色
本书从作者执业经历中选取了兼具实务性、可操作性、代表性、典型性的三十件案例,从中归纳法律问题、分析法律要点、总结法律变迁。 本书从作者执业经历中选取了兼具实务性、可操作性、代表性、典型性的三十件案例,从中归纳法律问题、分析法律要点、总结法律变迁。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内容简介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靠前部专利法诞生起,我国专利制度已经发展了三十余年,目前专利法正在经历第四次修改。本书作者赵彦雄律师是靠前靠前批知识产权从业者,有着丰富的知识法律服务经验。在本书中,作者从其执业经历中选取了兼具实务性、可操作性、代表性、典型性的三十件案例,从中归纳法律问题、分析法律要点、总结法律变迁,以期从一个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从业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亲历者的角度,与众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兴趣的人士分享处理技术类案件的心得体会。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目录
**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吕某与赵某、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对专利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应明确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深圳市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升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四、“禁止反悔”原则之“明确否定”的认定——蒋某等人与重庆市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第二章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五、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不能以涉案专利的实施例作为比较对象——深圳市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六、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深圳市鹏基龙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田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金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七、如何确定某一特征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与深圳市万乐园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八、“封闭式权利要求”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对全面覆盖原则适用的影响——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九、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深圳市捷康保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万基制药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三章专利侵权的抗辩
十、不能以两篇以上的公开文献组合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伟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王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十一、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中比对的对象是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深圳市华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与深圳市金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力得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十二、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广东省江门市矽比科嘉窑新会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惠州市隆光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十三、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实施他人权利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周某与路神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四章专利权属纠纷
十四、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大连市塑料研究所诉茂名市天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十五、职务发明认定的要点——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五章专利无效纠纷
十六、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的认定——莱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纠纷及第三人江苏省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十七、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克服专利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用于空气调节装置的抽屉式水箱组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
十八、创造性评价中*接近现有技术的应当是单一技术方案——北京市索瑞特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上海市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十九、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作用——“名片型扫描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十、专利无效程序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评判三步法——“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纠纷案
二十一、对比文件的发明目的对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影响——“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及其生产工艺和专用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六章专利纠纷的程序性问题
二十二、专利侵权诉讼中,中止审理的一般情形与例外——广东省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十三、专利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佛山市智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霖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十四、我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专利保护制度——东莞市广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处理行政纠纷案
第七章其他类知识产权纠纷
二十五、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二十六、商业秘密中的“保密性”要件的认定——金八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邬某、慧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二十七、商业秘密纠纷先刑后民的处理策略——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二十八、具有艺术美感的工业产品的综合保护路径——深圳市安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二十九、特殊的行业资质可否成为商标法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正当理由”——广东省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三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中的商标使用问题——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后记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节选
二、对专利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注:〔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号、第60号。】 【本案看点】 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而不应在隔离其使用环境的前提下理解,不能仅凭其中部分语句的字面歧义来解释技术特征的含义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条 【案情介绍】 本案是发生在教育行业的一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互动教育平台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在线教育增值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其从事教育行业十多年。 ZL201010118654.6号“一种用于交互电子白板的电子笔”是巨龙公司在2006年5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2年5月23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ZL201220229075.3号“一种电磁感应矩阵、触点定位装置及交互式电子白板”则是由案外人赤壁市巨龙科教高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并于2012年12月26日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该案外专利权人与巨龙公司签订了专利排他许可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许可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上述两件专利均按时缴纳了年费,至纠纷发生时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上海市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师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信息化产品、解决方案和数字化教学资源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在深圳设立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林坤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林坤公司)。 巨龙公司于2014年发现华师公司及林坤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一款交互式电子白板产品,其配件电子笔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上述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将华师公司及林坤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师公司及林坤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分别就两件专利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8万元及107.57万元。(下分别称201010118654.6发明专利案及201220229075.3实用新型案) 巨龙公司在201010118654.6发明专利案中主张保护的是ZL201010118654.6号“一种用于交互电子白板的电子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交互电子白板的电子笔,其特征在于:包括内部装有电磁波发生装置或编码发生电路和编码发射电路的外壳20,还包括设置在外壳20上的多个电磁波开关73,每个所述电磁波开关73与交互白板书写、板擦、鼠标左键、鼠标右键功能之一相对应,在分别连接电容72、线圈71形成的电磁振荡电路中,用于分别产生不同的振荡频率,所述交互电子白板根据接收到上述电子笔发出的电磁波信号的振荡频率,能检测到所述电子笔所在位置对应的状态信息,并根据所述状态信息进行不同的功能切换;其中,所述电磁振荡电路包括多个并联连接的电容器与一个线圈串联,所述多个并联连接的电容中的每一个分别串联连接一个所述电磁波开关73;或者,所述电磁振荡电路包括多个并联连接的线圈与一个电容串联,所述多个并联连接的线圈中的每一个分别串联连接一个所述电磁波开关73;或者,所述电磁振荡电路包括多组并联的电磁振荡单元,每个所述电磁振荡单元包括串联连接的线圈和电容,每个所述电磁振荡单元分别串联连接所述电磁波开关中的一个。 巨龙公司在201220229075.3实用新型案中,主张保护的是ZL201220229075.3号“一种电磁感应矩阵、触点定位装置及交互式电子白板”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磁感应矩阵,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感应矩阵包括:所述电磁感应矩阵的X轴方向具有N1根导线编网标签,所述电磁感应矩阵的Y轴方向具有N2根导线编网标签,所述N1,N2均为大于2的整数,所述M1为大于所述N1的整数,所述M2为大于所述N2的整数;所述X轴方向的N1根所述导线、所述Y轴方向的N2根所述导线设有编号;所述X轴方向具有M1个设有编号的编网标签,所述Y轴方向具有M2个设有编号的编网标签;所述电磁感应矩阵包括多个绕组,X轴方向的所述绕组由X轴方向的N1根所述导线根据X轴方向的M1个所述编网标签的编号连续绕制形成,Y轴方向的多个绕组由Y轴方向的N2根所述导线根据Y轴方向的M2个所述编网标签的编号连续绕制形成,并且每一连续绕制多个绕组的所述导线的一端作为信号检测端,另一端作为接地端,多个所述接地端共地形成共地端。 在2014年5月20日,华师公司就ZL201220229075.3号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24912号无效宣告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精要 作者简介
赵彦雄,1987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毕业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审查工作,1990年调入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直至1994年。1995年,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开始律师执业,并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2015年,以高级合伙人身份加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目前还担任包括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等在内的若干社会职务。赵彦雄律师是国内第一批知识产权从业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30年,见证了中国专利制度从初生到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其代理了一系列国内外知名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华为、迈瑞、美的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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