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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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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3809776
  • 条形码:9787563809776 ; 978-7-5638-097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内容简介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在新世纪的完成了入世谈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入世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步骤,它将使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主流,中国将从与世界的交往中受益,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扩大开放所带来的风险。机遇和挑战都是潜在的,只有作好准备的人才能抓住机遇,并把挑战转化为激励,其中基本的准备就是要深入地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了解入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对许多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对它的真实含义却很少有人能清晰地认识。世界贸易组织是拥有157个成员的国际经济组织,囊括了世界上所有主要的经济体。其职能是协调成员的经济贸易政策,制定为各成员所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共同管理全球贸易。它的这些职能都是通过其管辖的各项协定、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来实现的,因此更确切地说,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规则体系,代表了各成员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共识。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对它所管辖的一系列规则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理解。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目录

**章 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简史
**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运行机制概述
**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框架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和退出
第六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第七节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八节 “多哈回合”谈判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状况

第四章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
**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和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正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四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谅解
第五节 典型争端案例分析

第五章 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节 海关估价协议
第五节 装运前检验协议
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协议
第七节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第八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九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第十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第六章 货物贸易的部门协议
**节 农业协议
第二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七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节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解析
第三节 若干具体服务部门的规则
第四节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分析
第五节 典型争端案例分析

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节 “乌拉圭回合”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解析
第三节 典型争端案例分析

第九章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结果及影响
**节 中国“复关”/“人世”的历程
第二节 中国“人世”承诺简析
第三节 “人世”十年与中国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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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4版) 节选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2.互惠性。互惠性是指*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的。*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领域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单方面只承担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优惠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   3.优惠性。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性。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这里的无条件的*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惠国待遇相对应的。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各种优惠和特权。而关贸总协定的*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三)*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例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例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旦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例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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