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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第4卷)

日本法研究(第4卷)

作者:于宪会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7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9.2(8.0折) 定价  ¥4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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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第4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6710
  • 条形码:9787562086710 ; 978-7-5620-867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日本法研究(第4卷) 内容简介

《日本法研究》旨在促进中日法学交流、介绍日本法的新动向,每年出版一卷。本卷中,专题研究部分有六篇,如《债权流动化与止让与特约的效力》、《违约责任论在日本的展开和新动向》等,内容涵盖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宪法。判例评析部分有一篇,以大阪遗产分割事件优选裁判所判决为素材,分析了可分债权的遗产分割对象的范围。立法动向栏目有一篇,介绍了日本《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修改。学界综述部分以2017年为对象,收录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的研究综述。

日本法研究(第4卷) 目录

专题研究
违约责任论在日本的展开和新动向
日本法上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
——我国的立法论和解释论之检讨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利用促进法的实施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地方公共团体条例制定权的界限和扩张可能性
——以地方分权改革在日本的展开为切入点
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行政救济
——日本的经验和启示
日本独占禁止法解释论的发展和局限

判例评析
可分债权的遗产分割对象性
——大阪遗产分割申诉案件

立法动向
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近修正及其评析
——以共谋罪为中心

学界回顾
2017年日本宪法学研究综述
2017年日本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2017年日本刑法学研究综述
2017年日本民法学研究综述
展开全部

日本法研究(第4卷) 节选

  《日本法研究(第4卷 2018)》:  四、结语: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法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日常家事的范围  在肯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础上,日本《民法》第761条明文规定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包括家庭所需的食物、衣物、电费等“日常性”支出,不包含为第三人借款提供保证等情形。同时,需要注意:其一,对于涉及处分不动产等可能动摇夫妻生活基础的重要事项,应当谨慎判断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原则上这些事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二,涉及分期付款合同时(包括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的情形),首先要判断买卖合同的性质,其次重点判断买卖合同的标的额,然后判断信贷合同的手续费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其三,涉及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时,其法律行为的性质往往难以判断,因此首先应当判断借款金额是否符合日常生活费的水平,再结合借款名义及实际用途判断。对于日常家事判断标准,本文支持综合判断说的观点,首先应当客观判断法律行为的性质、种类,其次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内部的具体情况、当地的社会习惯以及该具体法律行为的目的等。  2.日常家事与表见代理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内部状态千差万别,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三人一般无从知晓。因此,日本法在承认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础上,对于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行为允许类推适用日本《民法》第110条表见代理的主旨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为了避免侵害夫妻的财产独立,过度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忽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与一般的表见代理不同,涉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仅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某一法律行为属于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时,才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我国司法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离婚或者继承配偶财产时获得有效的保护,但是由于夫妻债务归属问题一直以来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从而衍生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悖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致使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仍然需要为配偶背上巨额债务的事件频发。对此,新解释提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明确了日常家事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并就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规定了一个原则和三个例外,即原则上推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解释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实现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及实质平等,但结合上述日本法的考察,今后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综合判断日常家事的范围  由于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例外,旨在提高夫妻共同生活的便利性,并保护第三人相信夫妻双方会对日常家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期待利益,因此,考虑日常家事的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夫妻内部情况及当地社会的生活习惯、法律行为的目的等情况,还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的种类、性质等客观情况。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具体案件中,应先判断客观情况,当客观标准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时,再结合客观因素考察夫妻共同生活的内部情况、行为的目的等因素。  具体判断日常家事范围时,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事项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何谓重大事项并不明确,只能通过相关判例的积累逐渐明确。对此,诸如分期付款合同、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等,可以参考上述日本判例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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