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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作者:马建荣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9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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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5799
  • 条形码:9787562085799 ; 978-7-5620-8579-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本书特色

世纪之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以内涵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1月,随着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颁布,各地成人政法院校纷纷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随后,全国大部分司法警官学校,或单独升格,或与司法学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合并组建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举办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一些普通本科院校、非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也纷纷开设高职法律类专业,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蓬勃兴起。2004年10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法律类专业作为一大独立的专业门类,正式确立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12月,受教育部委托,司法部组建了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2年12月,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教育部调整为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指导并大力推进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内容简介

世纪之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以内涵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1月,随着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颁布,各地成人政法院校纷纷开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随后,全国大部分司法警官学校,或单独升格,或与司法学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合并组建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举办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一些普通本科院校、非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也纷纷开设高职法律类专业,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蓬勃兴起。2004年10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法律类专业作为一大独立的专业门类,正式确立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12月,受教育部委托,司法部组建了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2年12月,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教育部调整为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指导并大力推进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目录

学习单元一 基层法律服务概述 一、基层法律服务概述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五、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学习单元二 法律咨询与代书 一、法律咨询的概念及意义 二、咨询接待的程序和要求 三、法律咨询的方式 四、法律咨询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五、咨询事项所涉纠纷及处理 六、代书 学习单元三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办理婚姻家庭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二、办理婚姻家庭诉讼类法律事务 学习单元四 相邻纠纷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一般介绍 二、传统的相邻关系和纠纷处理 三、新型的相邻关系及纠纷的处理 学习单元五 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合同订立纠纷的处理 二、合同效力纠纷的处理 三、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 五、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 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学习单元六 人身侵权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关于人身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二、姓名、肖像、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处理 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四、几种常见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学习单元七 行政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处理行政法律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厘清行政纠纷的基本性质和情况 三、关于行政复议法律事务的处理 四、关于行政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 学习单元八 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实务 一、企业法律事务概述 二、法律服务所服务企业的基本形式——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三、基层司法所服务企业的主要形式 附录 各单元思考习作解题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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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第三版)(本科教材) 作者简介

马建荣,女,1970年生,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兼职律师,仲裁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曾参与编写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参考书《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指南》、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法律类规划教材《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等公开出版教材,承担并主持宁夏教育厅科研课题“宁夏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研究”,发表多篇论文。

彭春艳,女,1970年生,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参编《刑法学》等多部教材。主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等多项课题,发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适用研究”等多篇论文。

柳捷,男,1959年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曾参与编写《司法警察概论》《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论》《法学基础》等公开出版教材,发表多篇论文。马建荣,女,1970年生,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兼职律师,仲裁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曾参与编写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参考书《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指南》、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法律类规划教材《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等公开出版教材,承担并主持宁夏教育厅科研课题“宁夏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研究”,发表多篇论文。

彭春艳,女,1970年生,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参编《刑法学》等多部教材。主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等多项课题,发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适用研究”等多篇论文。

柳捷,男,1959年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曾参与编写《司法警察概论》《律师事务所管理概论》《法学基础》等公开出版教材,发表多篇论文。

原永红,女,1964年生,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律实务教学委员会委员,兼职仲裁员。从事民法、基层法律服务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发表论文20余篇,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等教材多部,主持全国“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多个。

史伟丽,女,1968年生,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硕士,宁夏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律事务专业学科带头人,兼职仲裁员。从事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编著《法理学》等书籍5部,主持“实践性教学模式在高职法律专业中的应用”等自治区级课题1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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