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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0-01
开本: 24cm 页数: 208页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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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263870
  • 条形码:9787568263870 ; 978-7-5682-638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内容简介

本书为大学新生入校教育教材, 分三篇讲解: 大学认知篇 ; 国家法律法规篇 ; 学生制度篇, 内容包括我的大学、适应大学、国家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资助与奖励、学生行为规范、安全与服务、实践与就业。

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目录

**篇 大学认知篇
**章 我的大学
**节 大学生活新特点
第二节 大学与高中的不同
第三节 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现状和缺失原因
第四节 大学生活常见问题
第二章 适应大学
**节 如何更好地融人大学
第二节 在大学里如何适应和发展
第三节 如何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四节 注意人际交往问题
第五节 自我管理的意义

第二篇 国家法律法规篇
第三章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篇 学校制度篇
第四章 学生管理规定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昌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武昌职业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军事课程管理细则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活动课程学分实施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证、火车票打折卡管理规定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图书信息中心人馆须知
第五章 资助与奖励
武昌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实施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章 学生行为规范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武昌职业学院——半军事化管理早操、早锻炼管理细则
武昌职业学院——晚点名细则
第七章 安全与服务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实施方案
武昌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八章 实践与就业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武昌职业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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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节选

  《中洲物语学生手册》:  考试正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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