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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5000年
先贤论文集法学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4197716
- 条形码:9787514197716 ; 978-7-5141-9771-6
- 装帧:平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先贤论文集法学卷 内容简介
繁霜尽是心头血,洒向千峰秋叶丹。70年来,中南大人积淀了丰厚的学术资源与精神传统。为铭记先贤功业,传承学脉,嘉惠后学,献礼校庆,学校启动“先贤文集”工程,对我校各个历史时期先贤的学术论著收集、整理,集结出版。首期出版专著七册、论文集萃两册。专著包括马哲民、朱继良、刘叔鹤、江任天、杨时展、范文澜、胡善恒、曾宪信、潘梓年诸先贤的代表作,在文史、哲社、财经和政法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论文集萃收录了王献枢、王毅斋、毛恩培、卢干东、吕调阳、朱剑农、刘炳炎、李光灿、李贤沛、吴其敬、张人价、张家骧、张寄涛、易庭源、侯厚吉、秦佩珩、章若龙、彭师勤、蒋一贯、蒋碧昆、曾广载、曾志时、曾昭琼、蔡次薛、谭寿清、薛祀光等70位先贤的学术论文,汇编为财经卷和法学卷。 逝去的先贤代表了巨变时代学校学术共同体的三个群体:以范文澜和潘梓年两位老校长为代表的革命先贤,坚守马克思主义革命传统和学术传统,奠定了我校新型人民大学的鲜亮革命底色;以胡善恒、曾昭琼为代表的海归先贤,“大江歌罢掉头东,邃密群科济世穷”,他们接受过系统的西学教育,学养深厚,夯实了我校财经、政法类学科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品格,推动我校作为革命大学的专业化、现代化转型;以蒋碧昆、张寄涛为代表的本土先贤,担负承上启下的历史重任,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在学校的艰难岁月,延展了学术脉络,铸就了“中南学派”的学术根基。
先贤论文集法学卷 目录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几点理解——兼论“法学理论更新”的问题
“权利本位说”质疑
法律的效力、效率和效益
“实践法学”导言——中国理论法学的思考
略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调整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关于法国大百科全书“国家”条目的选译
《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及其基本原则
——为该法典的制定一百八十周年纪念而作
勒内·达维对法国比较法学说发展的贡献
谈谈比较法学的现状
从沈家本的奏议和修律看他的法律思想
评《(寄簃文存)卷四·考、释、学断》
我国刑法中定罪科刑的几项重要原则
英国文官制度简介
马列主义宪法理论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改革要在宪法范围内进行
——谈谈新宪法的实施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宪法实施的几个问题
略论我国公民的参政权和监督权
完善我国宪法内外交流学术
从“五四宪法”走过来的法治梦
刑法上的个人保护及社会防卫思想
论间接故意与犯罪动机
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的再认识
弃婴行为定性问题探疑
试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刑法科学中的重要地位
对犯罪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科学体系的设想
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对象
关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未遂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和处刑问题
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
妇女结婚后的姓及姓在法律学上之我见
中国法系的特征及其将来
莱昂·杜毅的法律思想
法的拘束力
祀产的立法问题
读民法物编立法原则关于典权部分后所感
寡妇的继承权问题
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
债权之内容——债权与请求权
混合契约之分类
举证责任之分配
对于我国民法之批评
关于妾之解释判例之批评
论公同共有之性质
宪政与法治
……
先贤论文集法学卷 节选
《先贤论文集》: 洛克还认为,人们之所以摆脱自然状态而建立政府(政治社会),也是想建立共同的权威来裁判个人之间的纠纷,避免自然状态下各人裁判自己的案件而产生的缺点和不便。倘若通过契约所建立的政府,竟然享有专断的权力,那么当它同人民发生冲突时,就没有裁决这场冲突的共同权威。专制政府倒成了既是冲突的当事人,又是裁判同一冲突的法官,这种专制政府的统治,就仍然是一种没有共同权威的自然状态。人民的命运甚至比在自然状态中还要更坏。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人民还享有保护自然权利的自由。而在专制统治下,当他们的权利受到政府或君主侵犯时,却毫无保护的自由。摆脱自然状态而接受专制统治,正好比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 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专制统治,洛克都持反对的态度,不仅反对暴君的暴政,而且反对“贤君”的专断。甚至认为后一种专制统治“经常会导致*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仿佛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们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危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③因此,洛克进一步认为,决不能听任君主凭他的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即使某个君主具有超人的智慧,善良的品德,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能保证他不为非作歹,贻害人民。鉴于专制统治的危害性,洛克提出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他强调说,必须制定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只能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能靠心血来潮的命令去行使专断的权力。他写道:“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又说:“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①统治者应该依法实行统治和行使权力的主张,表达得非常坚决而明确。 洛克特别强调政府要执行法律,坚持法治原则。按照他的思想,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政府就要根据既定的法律办事。如果政府不执行法律,就不可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实际上等于政府解体了。他写道: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②照洛克看来,制定了法律而不执行,等于把一切都变成了无政府状态,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的杂乱群众,政府也就显然“搁浅”了,社会也就不成为社会了。 要使社会变得秩序井然,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不仅政府要执行法律,而且人人都要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洛克的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洛克明确地提出了在法律适用上要做到人人平等,认为每一个人,不论是穷人或富人,也不论是权贵或*微贱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许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法律的制裁的。”③总之,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思想的实质,是讲在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保护不平等的,因而资产阶级的平等口号终归是虚伪的。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相比较,确又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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