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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6339
- 条形码:9787509396339 ; 978-7-5093-963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内容简介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为社区矫正理论和实务界共同研究和交流的阵地,是该系列图书之第8卷,约30万字。包括特约稿件、立法研究、机构队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调查研究、工作交流、检察视角等栏目。本评论既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探讨的园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的阵地。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目录
特约稿件
凝心聚力结硕果再接再厉谱新篇
——对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的访谈录武玉红 /
立法研究
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转变的几个观念贾晓文 /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朱荣政孙华磊 / 社区矫正刑罚性的立法确认及实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缓刑适用和撤销有关问题探析刘光京 / 在《刑法》中增加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改造)”的规定武玉红 /
机构队伍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创新报告浙江省天台县司法局 / 探索以区社区矫正中心为主要执法平台的运作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用警、机构设置和物质保障问题的思考刘传德 / 关于加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徐祖华 / 关于四川社区矫正用警问题的几点思考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 / 社区矫正“武汉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省会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田汉国 / 天津市区级社区矫正中心职能发挥探析李树彬李凤连宋丽红郭朋朋 / 对现有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评价与改革的思考武玉红 /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与执法权限思考但未丽 / 对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队伍之思考郭琪 / 社区矫正用警问题调研报告袁丽阳 /
惩罚监管
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标准问题研究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课题组 / 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人员防控之构想王益春 / 二审裁判适用社区矫正延期列管问题的原因及对策邵宏雷 /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吴道斌 /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难问题的调查分析赵刚 / 雅安市近五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探析王娟 / 关于跨省市列管地争议造成外省市户籍缓刑罪犯漏管的思考
——以梁某某漏管案件为视角沈琳梅项丽贤 /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余杭社区矫正工作为例曾国建杨美琴张吕 沈春凤 /
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实践与探索徐明军 / 认知行为治疗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张岑裴大凤 /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德法共治研究符斐 /
社会参与
上海市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思考郑波王玮玮 / 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模式
田兴洪尤金亮蒋晓宇 /
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检察疑难问题研究
——以交付执行检察为例杨宝川 / 审前社会调查检察监督问题分析秦国玉邹英杰 /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研究姜林浩 / 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可行性分析文灿 /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的问题研究
——以C市S区2012至2016年收监执行案件为样本张力川 / 新时期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为例吴文骏章斌宋珊珊 /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以上海市黄浦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为视角周宋祁 / 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管添裕 /
域外借鉴
芬兰《社区制裁执行法》(2015年)王一川王婧姝编译 / 美国社区居住惩教计划研究
爱德华 J拉泰萨哈利E艾伦著
钱静之火伟编译 / 居住的中间制裁方式、其他类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
莉安 菲菲 阿勒里德保罗 克伦威尔罗兰多V德尔卡门著
王艳何楚婷编译 / 美国假释程序和监督凯瑟琳 摩根著
郭琪编译 / 美国缓刑假释官的角色与职责凯瑟琳 摩根著
赵盛郗编译 / 美国社区惩教中的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凯瑟琳 摩根著
沈小倩编译 / 法国社区判决及执行制度简介马丁 赫尔佐格 埃文斯著
王婧姝编译 /
后记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节选
(一)收监执行建议的现状分析 收监执行建议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向原裁判法院、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以此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环节。2012年~2016年,C市S区司法行政机关共向原裁判人民法院和原决定、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50人,包括缓刑罪犯42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8人,建议收监执行人数占接收社区矫正总人数的2.6%。 其中,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被建议收监执行的有18人,未按规定时间一个月未报到的有3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有14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有5人,缓刑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有10人。长期脱管和严重违法两类情况较为突出,分别占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收监执行总人数的36.0%和28.0%。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本无需执行机关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但是C市S区司法行政机关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仍然以涉嫌重新犯罪为由对10名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撤销缓刑的建议:这样做一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性。有的缓刑罪犯涉嫌重新犯罪后,侦查机关并未对其予以羁押,而只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是出于降低再犯罪率的考虑。再犯罪率是考量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社区矫正机构试图以建议收监执行的方式将一些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不纳人重新犯罪统计,以此降低再犯罪率。 另外,在收监执行建议过程中,还存在应当建议收监执行而未建议的情况,由于不便准确统计,本文未纳人研究范围,但该情况也屡有发生,应引起注意。例如,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慷在矫正期间脱管超过一个月,已经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但司法所并未及时上报,查找到人后继续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其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行为仅给予书面警告。检察机关发现后,虽然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刘某慷家人声称若收监后将上访为由,仅对其提请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又如,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在两年多的社区矫正期间接连多达十几次违反各种监督管理规定,多次无法联系,其中两次脱管接近一个月,但司法所并未依法对陈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或建议收监等处罚,每次都仅作谈话教育,季度考核扣分等处理,*后陈某被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二)收监执行裁决的现状分析 收监执行裁决是指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审查做出是否收监执行的裁定或决定。2012年-2016年,经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有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共对C市S区37名社区矫正人员做出撤销缓刑及收监执行裁定和决定,占建议收监执行人数的74.0%。未予做出收监执行裁决的13人,其中未予做出收监执行裁决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不予受理或立案。司法行政机关以涉嫌重新犯罪为由对10名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后,原判法院对其中9人依法不予立案,1人不予受理。 2.在审查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届满。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后,从收集证明材料到提出书面收监建议再到做出收监裁定,通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其间矫正期限并未停止计算,对于一些矫正期限较短和处于矫正期限末期的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往往收监裁决尚未做出其矫正期限就已届满。例如,罪犯邱某保外就医时剩余刑期从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2月2日,2014年1月发现其脱管后,司法行政机关于2014年1月26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但在审查期间邱某刑满,监狱管理机关直接做出了刑满释放的决定。 3.职能交接中法律衔接不畅。2002年,c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督管理监外罪犯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监外罪犯擅自外出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从脱管之日起,暂停刑期或考验期的计算,做出扣除与脱管时间相应的刑期或考验期的决定并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同时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和交付执行的机关”。罪犯胡某碧被判处缓刑后长期不到公安机关报到,C市S区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其暂停缓刑考验期,同时建议原判法院撤销缓刑。但直到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交接工作时,原判法院仍未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而此时罪犯胡某碧的原判决缓刑考验期已经期满。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手后又以罪犯胡某碧长期脱管,考验期已被暂停为由再次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而原判法院则以社区矫正法律中无暂停考验期规定为由不予裁定。 4.出于对矫正人员家庭特殊情况的考虑。例如,缓刑罪犯罗某木被判处缓刑后,超过一个月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行政机关遂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但法院审理后以罪犯罗某木家庭困难,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为由,未做出收监执行裁定。 5.在矫正期满后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例如,C市S区检察机关在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吴某脱管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于是向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但司法局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向原判C市N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C市N区法院以“执行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不符合《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为由,驳回了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 ……
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 作者简介
刘强,男,社会学硕士、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社区矫正研究所所长。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师资库教师。研究方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监狱学)。 姜爱东,1962年4月生,山东省青岛市莱西人,法学博士,具有律师资格,研究员(正高职称)。曾在中央文献研究室参加《邓小平文选》编辑工作;先后担任司法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处和新闻处处长、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北京市宣武区区委书记助理(挂职)、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正司长级)、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正司长级),现任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是中国法学会理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青联荣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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