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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作者:张荣刚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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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4196405
  • 条形码:9787514196405 ; 978-7-5141-964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内容简介

  古语有言“斯事可为,然难测其患”。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事情都面临风险,而放任或不及时处置,风险就会演变成为现实的危机。因此,“风险与危机管理”应运而生,这个论文集正是在新时代浪潮下,撷取、汇集的我的同仁们对多个风险与危机管理相关领域探索的一个个小浪花。  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的事业需要谨慎严谨地可持续推进,既要高屋建瓴,又要一叶知秋,因此,关注风险、警惕危机,成为我们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们将风险与危机连带在一起进行分析,与目前常见的研究有所区别。一般地说,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主体如何在项目或者组织中,将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的管理过程。而危机管理(crisis management)则是指主体为应付各种危机情况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训练等活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对危机、风险的定义多有重叠、交叉,学者们的思考、判断因而显得紊乱和纷杂,研究风险者将风险泛化到覆盖所有,研究危机者将危机扩大到辐射全部。因此,我们将风险与危机进行一体化的界定、理解和研究,并称之为风险与危机管理(risk & crisis management),这样探索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更不是为了危言耸听,而是因为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管理科学的问题导向所要求的。  改革步入深水区,我们国家面临五个方面的巨大任务或者说挑战。  一是从20世纪40年代起方兴未艾的信息化浪潮。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社会经济与之同步,而这个同步不是仅靠愿望和态度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完整的工业体系和成熟的社会管理体系。  二是我们过去40年一直在努力推进的市场化战略。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我们需要判断什么能够而且应当彻底市场化,什么不能市场化。  三是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开始的工业化进程。要努力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涅槃重生,工业化随时代的变迁要求日益严苛,从钢铁、重化工到现在的新型工业化、智能制造等,我们在努-力追赶,追赶的对象也在快速发展,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四是我国各地近年来你追我赶、风起云涌的城市化。与工业化、信息化相伴相随的是城市化,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和质量标准日益提高,复杂性呈几何级数攀升,参与主体生活状态变化巨大、冲击强烈,人人均对生活充满美好向往,也均对当下自己的处境不够满足,往往多有抱怨少有赞赏。

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目录

投融资与产业风险管理
PPP模式的风险研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因素分析
环境友好农业技术创新与农业经济增长的耦合原理研究
资源约束视角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投资研究
——以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
共享单车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面临的风险及对策建议研究
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防范

信息安全与商务风险管理
中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行为和风险研究:基于文献分析视角
网络环境下风险控制的关键因素与有效渠道研究
——基于媒介互动的思考
汇率变动对跨境电商经营风险的影响及防范建议
技术创新网络中核心企业领导风格与网络创新绩效关系研究
——基于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信息平台的重构与现实应用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风险及管控研究
……

内部审计与财务风险管控
市场营销与品牌危机管理
劳动关系与资源利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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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节选

  《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7年卷)》:  (一)针对自然灾害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策  2003年6月,*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购房者承担。”即是说,除了购房者在接到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情况以外,开发商转移占有之日也就是商品房风险移转之时。该条规定表明,只要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了房屋,即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全部由购房者承担。该规定虽然不符合“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但在立法没有修改之前,购房者只能在法律框架下尽可能避免风险。  购房者具体可以有两种风险防范方法。**,购房者与开发商另行约定风险负担方式。该条规定并非完全封闭,其存在例外情形,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针对取得房产证之前的房屋毁损灭失问题,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风险如何负担。第二,购房者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二)针对合同本身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策  我国法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文规定。例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若在购房者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般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  购房者为了能确保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开发企业的资质、信誉度等。查看开发商企业“五证”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为重要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购房款和网签要同步进行。签订的购房合同必须选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针对开发商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策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留意开发商对于小区环境及相关设施的宣传,并留存证据,以便于维权。  一房数卖的购房者分为善意与恶意之分。《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购房者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虽然在法律层面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对于恶意和串通的认定是个难点。合同双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属于内心活动范畴,被侵害人难以窥视得到;客观上是否存在串通,往往只有行为人知晓,被侵害人难以取得证据。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存在恶意和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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