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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高职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111084457
- 条形码:9787111084457 ; 978-7-111-0844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高职教材) 内容简介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根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工程类专业和房地产管理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编写而成。全书共12章及附录,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论,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许可法规,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管理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市政建设法规,房地产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案例与案例分析等,并附有复习思考题,以方便教学与使用。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除用作高职高专建设类与房地产管理专业的教材和土建专业应用本科试用教材外,还可供各类院校土建专业师生及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或学习参考。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高职教材) 目录
第1版前言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的定义
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
1.2 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
1.2.1 建设法规体系
1.2.2 建设法规的构成
1.3 建设法规的实施
1.3.1 建设行政执法
1.3.2 建设行政司法
1.3.3 专门司法机关
1.3.4 建设法规的遵守
1.4 建设法规现状及规划
1.5 建设法律责任
1.5.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5.3 法律责任的种类
1.5.4 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
2.1 城市规划的定义与种类
2.1.1 城市
2.1.2 城市规划
2.1.3 城市规划法
2.1.4 城市规划的种类
2.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2.2.1 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与原则
2.2.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的权限
2.2.3 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
2.3 城市规划的实施
2.3.1 城市规划实施的概念
2.3.2 城市规划公布制度
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
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2.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4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及村镇规划管理
2.4.1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2.4.2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2.4.3 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
2.5 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表现与法律责任
2.5.1 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表现
2.5.2 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
第3章 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第5章 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管理法规
第6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第7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第8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第9章 市政建设法规
第10章 房地产法规
第11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
第12章 案例与案例分析
附录
参考文献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高职教材) 节选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2版》: 1.2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 1.2.1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相互协调配套;不得出现与其他法规之间的重复、矛盾和抵触的现象,并能够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所谓法规体系,就是指法规体系组成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组成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宝塔形组成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梯形组成形式是指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采用梯形组成形式。 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1.2.2建设法规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的构成,习惯上划分为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三种。 1.建设行政法律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对促进国家建设业发展,维护宏观整体利益,克服建设业发展的消极因素,制裁建设业行政违法行为,起着主导作用。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命令性建设行政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常常表现为禁止、命令形式,一方下达指令,另一方只能服从并予以执行,没有选择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2)非对等性主体一方作为国家建设主管机构或间接管理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3)灵活性建设行政法律一般政策性强,立法程序简便,表现形式多样,可根据建设业的形势变化,随时制定、修改和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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