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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4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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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61294
  • 条形码:9787300261294 ; 978-7-300-26129-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内容简介

《刑法分论讲义(第4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各論講義(第四版)》的中译本。自2005年10月靠前版发行以来,本书已历经十二个春秋。与其他日本同类教科书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以下两点:一、在阐释各条文的法意、各罪名的适用时,作者通过比较旧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提案理由书,理清其制定与适用的历史脉络,而后在此基础上得出解释论结论。由此更有助于读者理解日本刑法对于法国刑法、德国刑法的继受,以及顺应日本社会现状而作出的调整。前者的典型有诈骗罪、背任罪,后者的范例如抢劫预备罪中没有刑罚的免除规定。二、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由点扩面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拓展能力。作者反对罗列观点式的“论点主义”教学方法,直斥其只能培养擅长死记硬背的八股学人。因此,在阐述各罪名的具体适用时,作者以典型案例而非界限案例进行解说,并以此引导读者思索各条文的适用边界。从解释学的整体构建上来看,本书传承着日本关西刑法学特别是佐伯千仞·中山研一学派的特色:注重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有机结合。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目录

**部分 绪论
**章 “刑法各论”是什么
**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与课题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二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一)——-针对“生命体”的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二章 “人”的“始期”与“终期”
**节 “人”的“始期”
第二节 “人”的“终期”
第三节 今后的课题
第三章 杀人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杀害尊亲属罪(旧第200条)
第三节 参与自杀、同意杀人
第四节 杀人预备罪
第四章 伤害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伤害罪
第三节 伤害致死罪
第四节 伤害现场助势罪
第五节 同时伤害的特例
第六节 暴行罪
第七节 准备凶器集合罪、准备凶器聚集罪
第五章 过失伤害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第三节 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第四节 重大过失致死伤罪
第五节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第六节 驾驶过失致死伤逃避发现酒精等影响罪
第七节 驾驶汽车过失致死伤罪
第六章 堕胎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第七章 遗弃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第三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二)——-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八章 逮捕与监禁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一)
**节 概述
第二节 逮捕、监禁罪
第三节 逮捕、监禁致死伤罪
第九章 胁迫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二)
**节 概述
第二节 胁迫罪
第三节 强要罪
第四节 特别法的规定
第十章 略取、诱拐以及买卖人身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三)
**节 概述
第二节 拐取未成年人罪
第三节 营利目的拐取罪
第四节 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拐取后勒索赎金罪
第五节 移送至所在国国外目的拐取罪、买卖人身罪、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国国外罪
第六节 移交被略取者罪
第十一章 强制猥亵、奸淫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四)
**节 概述
第二节 强制猥亵罪
第三节 强奸罪
第四节 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第五节 集团强奸罪、准集团强奸罪
第六节 亲告罪规定
第七节 强制猥亵等致死伤罪
第八节 劝诱淫行罪
第十二章 侵犯住宅犯罪——-针对自由的犯罪(之五)
**节 概述
第二节 侵入住宅罪
第三节 不退出罪

第四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三)——-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
第十三章 针对秘密的犯罪——-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一)
**节 概述
第二节 开拆书信罪
第三节 泄露秘密罪
第十四章 针对名誉的犯罪——-针对人格法益的犯罪(之二)
**节 概述
第二节 毁损名誉罪
第三节 事实的证明
第四节 其他的正当行为
第五节 毁损死者的名誉
第六节 侮辱罪

第五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四)——-危及经营基础的犯罪
第十五章 针对信用、业务的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毁损信用罪
第三节 妨害业务罪
第四节 损坏电子计算机等妨害业务罪

第六部分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之五)——-针对财产权的犯罪
第十六章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财产犯)总论
**节 概述
第二节 财产犯的客体
第三节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第十七章 盗窃犯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一)
**节 概述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侵夺不动产罪
第四节 有关自己财物的特例
第五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第十八章 抢劫犯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二)
**节 概述
第二节 财物抢劫罪
第三节 利益抢劫罪
第四节 抢劫预备罪
第五节 事后抢劫罪
第六节 昏醉抢劫罪
第七节 抢劫致死伤罪
第八节 抢劫强奸罪、抢劫强奸致死罪
第十九章 诈骗、恐吓犯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三)
**节 概述
第二节 诈骗罪
第三节 计算机诈骗罪
第四节 准诈骗罪
第五节 恐吓罪
第二十章 侵占犯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四)
**节 概述
第二节 侵占委托物罪
第三节 业务侵占罪
第四节 侵占遗失物等罪
第五节 侵占罪的共犯、罪数
第六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第二十一章 背信犯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五)
**节 概述
第二节 背信罪的本质
第三节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背信与侵占委托物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有关盗赃等的犯罪(赃物罪)——-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六)
**节 赃物罪的种类与法律性质
第二节 赃物罪的本质
第三节 赃物罪的主观要件
第四节 共犯与罪数
第五节 有关亲属间犯罪的特例
第二十三章 毁弃与隐匿犯罪
——-针对财产权的犯罪(之七)
**节 现行法的结构
第二节 具体犯罪类型
……
第七部分 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八部分 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展开全部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节选

**章 “刑法各论”是什么 **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与课题 一、为了不对小偷适用杀人罪 “刑法各论” (以下简称为“各论”) 主要讲授的是,“刑法”这一法律 (刑法 典。也被称为“狭义刑法”) 中的第2编“罪” (也被称为“分则”) 的解释问题。 然而,我们为何要学习刑法各论呢?在已经学习过刑法总论(以下简称为“总论”)或者正在学习刑法总论的人中,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是因为,有关犯罪成立与否的一般原则已经包含在“总论”的学习中,而且,从日本目前存在的庞大的特别刑法与行政刑法等所谓“广义刑法”( 总论第1章第1节之三)中所包含的犯罪种类来看,各论要学习的所谓“狭义刑法”中的犯罪种类,不过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以规定于《刑法》第2编“罪”中的具体犯罪为对象,学习“刑法各论”,用口号式的方式来表达的话,其意义就在于“ 为了不对小偷适用杀人罪 ”。连六岁的孩子都知道偷东西是不对的,盗窃会受“刑罚”处罚,这本是义务教育的学习内容。进一步而言,“刑罚”中包含什么、是否存在缓刑与假释制度,以及若存在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盗窃行为也可不受处罚等问题,也应该是“总论”的学 习内容。 与之不同,“各论”应该学习的是,例如,以“杀人”为标题的《刑法》第199条应当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行为。这并非如同“总论”的“违法性”(总论第8章第2节之一)部分所做的那样,研究的是从法的视角来看是否可以实施某对象行为的问题。“各论”要做的是,在“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中,确定哪些行为符合或者不符合哪个具体的“犯罪类型”(大致相当于“构成要件”)(总论第5章第2节之一) 。也就是,“各论”所要做的是,知晓各个构成要件的界限 (这被称为“ 犯罪的确定 ”〔qualification〕)。 在此意义上,在各论中,重要的并非对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行判断,而是明确那些更需要解释技巧的、分则条文所具体规定的专业用语的含义。同时,通过明晰作为刑罚对象的规范违反的含义,也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机能。 二、“各论”的含义与射程 所谓“各论”,原本是要明确,为“广义的刑法”所类型化的事关个别犯罪之成立与否的规则,以及包含刑罚减免在内的各种法律效果。但是,如前所述,在实际讲授“各论”时,是以规定于《刑法》第2编“罪”中的具体犯罪为对象,以学习各个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其与其他相关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为重点。不过,在具体学习“各论”时,有一点不应忘记:如何将这种解释方法也运用于对“广义的刑法”中的其他犯罪的解释。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 作者简介

松宫孝明 1958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80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85年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后期课程中途退学,1987年任南山大学法学院专任讲师,1990年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助教授,1995年起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任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 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主要著述有:《刑法总论讲义》《刑事过失论的研究》《刑事立法与犯罪体系》《过失犯论的现代课题》《点检刑法1:共犯论》(合著)、《点检 刑法2:未遂犯论、罪数论》(合著)等。 译者简介 王昭武 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1991年武汉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入上海外企工作。2001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刘明祥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留学日本同志社大学,师从大谷实教授,先后获得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张小宁 1979出生于山东沂水。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2009年),师从莫洪宪教授,日本立命馆大学衣笠综合研究机构博士后(2010.4—2013.3),师从松宫孝明教授,现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律科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著作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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