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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作者:刘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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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6650
  • 条形码:9787509396650 ; 978-7-5093-9665-0
  • 装帧:7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本书特色

  ◎消除误解、树立文化自信:近现代以来,中西之间是双向交流,并非人们一直认为的中国单方面地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作者有别于一般中西比较和历史比较,提出了新的思路。   ◎以“个案研究”为手段:从康熙、利玛窦等中西具体人物对法律的使用、翻译和交流实例展开,将法律放在社会环境、政治目的、历史事件等具体语境中讲述,更易于理解。   ◎贴近“日常话语”和“文化”:置身文化背景和日常生活,以社会学、历史学视角分析法律变迁及其背后的逻辑,生动具体,可读性强。   ◎曾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兼备,本次由作者亲自修订,更新了文献版本和内容。

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内容简介

本书探讨了近代初期中西法律概念的变迁,以及这一变迁和个人经历、政治斗争、法律职业、话语背景的联系,并研究“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在近现代是如何对撞的,对比中西法概念的语境和自身的内在逻辑,将理论与实践、人物与背景等具体关联的细节机制揭示出来。内容涉及“法律”是怎样实践的,“法律”一词的使用、翻译,法律概念的语境、社会政治背景,法学理论与个人实践、法学很好不错,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叛等。

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目录

导 论
一、“史学”研究
二、“比较”研究
……
**章?“法律”概念是怎样被使用的
一、问题与限定
二、“法律”一词以及“法律”概念是怎样实践的
三、语词实践的背后
……
第二章?“法律”字词是怎样实践的
一、问题和思路
二、“康熙世界”的汉文“法律”一词使用及其语境
三、“孟德斯鸠世界”的“法律”字词使用及其语境
四、“康熙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五、“孟德斯鸠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六、深入比较和三点推论
七、法律意义的地理学科话语
八、历史资料的运用的解释以及结论
第三章?“法律”一词使用、翻译的话语实践
一、问题
二、传教士的汉文“法律”概念的使用与翻译
三、语词使用、翻译的西方语境
四、斯当东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五、马礼逊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六、麦都思和郭实腊的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七、在语词实践的深层继续挖掘
第四章?近代法律概念理论的语境分析
一、问题与方法
二、近代时期其他学科人物对法学人物的影响
三、近代时期法学人物法学知识的双重相对自主
四、具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对法律概念研究的意义
五、近代法学人物本身的“百科全书”现象
六、结论
第五章?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另类反叛
一、问题、思路和限定
二、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三、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
第六章?近现代法学学术话语背景和社会政治背景的意义
一、问题与思路
二、美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三、中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
第七章?法学理论和个人主体实践的关系
一、问题和限定
二、美国的个人主体实践
三、中国的个人主体实践
……
第八章?“法学权威”在近现代法学话语和法律实践中
一、问题和必要的说明
二、以批判法学权威的方式确立法学权威
三、通过“选定”机制而产生的法学权威
四、中国法学学术在“法学权威”上的自我选择
五、影响西方法学权威在中国定位的因素
六、中国学者的“学理研究”
七、一个中国法学学术的焦点
八、中国法学是世界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九、法律实践与法学权威
参考文献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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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节选

  关于近代日语对汉文的影响,学者时常认为,许多指示今天中文意思的字词,包括关于政法一类的字词,来源于日语的“中国进入”。“法律”两字连体一词也是如此。但是,这一见解看来是颇有问题的。  (一)  姑且不说汉文古语中已有某些使用,比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们可以争论其到底是否指示了今天“法律”两字连体一词的含义,就是此前15世纪至17世纪,我们也能发现不少今天意义的两字连体使用。  明代早期,学人桑瑜在撰写《常熟县志》时提到:  徐勤,字公立,任顺德县丞,明于法律,优于治政……容庆,字德善,任鱼基县丞,精于法律,尤善吟咏。  16世纪,同为明代学人的汪佃在《建宁府志》中写过:  宋张叔椿旧志,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在此云云,验今俗,果然家有诗书,户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  兴学校,修孔子庙,公暇则召属吏训以诗书法律,岁旱垦祈……  在此,可以看到与今日“法律”一词含义有些接近或者大致同义的“法律”两字连体式的语词使用。17世纪初期,亦为明代学人兼官吏的吕坤,也曾使用“法律”二字连体的语词。他说:  常训之以道义,常恐之以法律,常感之以古今故事……  这里“法律”二字的连体含义,可能更为接近今天的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稍晚于桑瑜、但稍早于汪佃的明代官吏兼学人薛瑄,即撰有《从政录》,其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视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合乎时宜。”该书另外一处提到,“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所以提到特别值得注意,是因为后来学者熟知的西方耶稣会士意大利人艾儒略(GiulioAleni)在1623年撰写的《职方外纪》中,曾用汉文记下这样一些字句:  欧逻巴诸国赋税不过十分之一。民皆自输,无征比催科之法。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  其中“法律条例”文字,几乎和薛瑄书中所说的“法律条例”文字如出一辙。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薛瑄及艾儒略的例子中的“法律”两字使用,和今天“法律”一词使用,就其能指作用来说,也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查阅明代之前或者15世纪以前的语词使用,也能发现类似的情形。比如,南朝时期沈约曾说:“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唐朝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曾提到:  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其风俗制法不同。其同类相犯者须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只是,这类情形可能较为少见。从此来看,以为“法律”一词的今日含义使用,是近代经由日本语言流传过来的,更可以说是没有仔细考察汉文语词使用的历史辞源的结果。  ……  自然,想象西方并不意味着仅仅树立西方的优势。“优势”的话语策略,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谋定展开的,因此,有时可能是相反的。作为对比,以及进而论证说明,我们可以注意稍早时期另外一位耶稣会士——利玛窦(MattewRicci)——对中国的恰与西方优势对冲的想象叙述。  就总体情况说,利玛窦在中国是相当顺利的,生活三十余年,终于定居京城北京,进入宫廷,博得皇帝垂青,取得合法传教地位,并且享有特殊待遇。于是,在自己的札记中,他赞扬性地描述过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他说,就法定皇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皇子或皇上的男性亲属而言,如果在“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和不是皇上亲属的另一个人之间出现了问题,他们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审讯和判决”。利玛窦同时提到,在中国“当法官主持法庭时,他的子女和家属都不得离家,免得法官通过他们受贿”。此外,他还宣称:  标志着与西方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叫做哲学家的人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给他们来掌握。军队的官兵都对他们十分尊敬并极为恭顺和服从。  ……

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 作者简介

  刘星,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做过访问学者。出版《法律是什么》《西窗法雨》等法学着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辟有法学随笔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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