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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5-01
开本: 26cm 页数: 11,27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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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2645939
  • 条形码:9787502645939 ; 978-7-5026-459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八章, 主要内容包括: 质监行政执法综述 ; 质监行政执法依据 ; 质监行政处罚程序 ;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取证的技术方法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目录

**章 质监行政执法综述
**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监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质监行政执法的特征
三、质监行政执法是典型的技术执法
第二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意义
一、质监行政执法是实施质监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二、质监行政执法是提高我国整体质量水平的保障手段
三、质监行政执法是保障国计民生的内在要求
四、质监行政执法是提升我国国际贸易水平的有力手段
第三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
二、初步形成阶段
三、基本成熟阶段
第四节 质监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
二、办成铁案
三、技术要求
四、处置到位
五、效果统

第二章 质监行政执法依据
**节 法律依据
一、计量管理与法律制度
二、标准化管理与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管理与法律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律制度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与法律制度
六、认证认可管理与法律制度
七、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
第二节 技术依据
一、技术依据的内涵
二、标准、规范的分类
三、标准、规范、规程的特性
四、对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法规相互关系的理解
五、技术依据的适用问题

第三章 质监行政处罚程序
**节 一般程序
一、管辖
二、受理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调查终结
五、案件审理
六、行政处罚告知
七、行政处罚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九、行政处罚结案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的办案程序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四、适用简易程序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节 听证程序
一、适用听证的范围
二、听证的申请
三、听证的组织
四、听证的程序
五、听证的结束程序
六、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后果
……

第四章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第五章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取证的技术方法
第六章 质监行政执法证据
第七章 行政执法管理与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章 质监行政执法文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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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节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二、质监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质监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定除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因此,质监部门就是《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例如,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各级质监部门下属的专职技术机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经该法规授权从而成为棉花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  质监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质监部门。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成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同时也是一个履行质监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款及《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受质监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查处质量、计量、标准化、产(商)品质量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办理查处违法行为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对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投诉;执行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因此,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属于受委托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的行政职权。  (二)质监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依职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依申请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质监行政执法行为中有依申请的行为,如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进行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一般无义务主动组织听证;行政复议也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行为。但质监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一种依职权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必须依照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为,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是失职或是玩忽职守。反映在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在收到投诉举报等信息时立即展开行动,对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要主动出击,依照职权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工作,主动发现并查处各种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另外,除日常性执法检查外,质监部门还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或一段时期内出现的热点问题,组织一些重点执法检查活动以依法加强对某一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问题的查处。如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或有关新闻报道的线索,对一段时期内出现问题比较多的某种或某类产品开展突击查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某一地区制假窝点组织集中惩治等。  (三)质监行政执法的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根据行政执法的原则,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强制手段,包括其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  质监行政执法是质监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虽是双方关系,但质监部门的处理决定,属于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质监部门以国家名义执行监督检查,当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强制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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