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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990
- 条形码:9787562084990 ; 978-7-5620-849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2)的成果之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确立了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完成了担保物权公力实现方式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是我国担保物权实现中程序机制的重大创新。本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较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或者具有争议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基础,以担保物权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反映较多、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导向,结合担保物权制度的实体准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范,从立、审、执各角度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展开全面、系统、深入地实证研究。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目录
前言
一、申请篇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蒋某恒与蒋某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主体的范围——山东宁阳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宁阳县某某商贸中心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范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某分行与刘某亮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适格问题——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某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与范某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5.物权公示原则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主体资格的确定——常州某某
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撤回申请的问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某支行与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7.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材料提交问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
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8.质权人有权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沭阳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
江苏某某薄膜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9.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
物权——朱某明与徐某权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0.约定仲裁管辖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福建省某某
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轻工有限
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二、管辖篇
1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种类——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梁某、
曾某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2.实现动产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浙江
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3.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某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
某某、粟某某、张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4.专门人民法院可管辖与其相关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某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与黎某武、徐某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三、审查篇
15.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某支行与泰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及内容——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某
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及标准——杨某与黄某实现担
保物权纠纷案
1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不同类型担保物权的审查——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孙某贵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及其审查——河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与李某、刘某兰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0.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证据材料及异议的审查——邓某林与张某实现担
保物权纠纷案
2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基础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审查——汉口
银行某分行与金某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湖南某某
担保有限公司与谢某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的审查——梁某文与李
某生、梁某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的提出及其审查——谭某平与周某
香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5.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案件的受理条件及排除情形——某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与师某滨、孙某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陕西镇坪
县某某水能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案
27.实现权利质权案件的标的应符合法律规定——江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8.有物权担保的破产债权的利息应计算至债权清偿之日——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杭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四、保障篇
2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公告送达与财产保全的适用——某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与梁某某、周某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0.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适用财产保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与
黄某峰、张某瑛、黄某依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基本问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某分行与赵某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某分行营业部与宋某兴、黄某珍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的期间——济源市
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朝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的负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某分行与徐某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五、裁判篇
3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结果与效力——江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翁某平、李某实现担保物权纠
纷案
36.抵押权实现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可撤回申请——孙某强与郭
某豪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处理——河南某某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3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冷某建与冉某菊实现
担保物权纠纷案
3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救济途径——湖北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
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六、综合篇
40.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
某支行与刘某波、刘某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担保的类型——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某支行与蒋某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反担保问题——东台市某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
司与东台市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反担保的界定及其常见种类——某信用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与李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高额抵押权问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舟山某支行与包某宾、洪某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5.*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及其实现——长沙某某农村合作银行与湖南某
某企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6.专利权质押的界定及其设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
湖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7.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浙江某某
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虞某东实现担保物权
纠纷案
48.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及其实现——福建省泉州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
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某、何某宝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贵州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
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50.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问题——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
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51.重整期间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仅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永昌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案
参考文献
附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后记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节选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一)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撤诉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原告申请撤诉。其二是《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按撤诉处理。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着几个问题,具体表现在: (1)法院享有决定权,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从原告方面讲,法条过于笼统地规定了对原告的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而没有规定准许的条件,或者是不批准撤诉后原告的救济措施。原告按照其意思自治的原则申请撤诉,而*终由法院决定,这无形中就扩大了法院的权力,从而可能导致司法腐败。从被告方面讲,法院这种撤诉许可制度,无法顾及被告的意见和利益。被告参加诉讼及追求胜诉的权利是其诉权的主要内容,而且被告为抗辩原告的指控而参加诉讼,在财产上、时间上和精力上付出许多,并且对诉讼结果有期待的利益,假若原告为避免败诉而缺席或者其申请撤诉得到法院许可,被告的诉讼损失就无法弥补,其消极利益也就无从得到有效的保护。 遵循《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基于申请人诉求合法,但在一些情况下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被申请人的意愿得不到充分的考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这一点有待改进。 (2)撤诉程序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公平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却对原告缺席审判和被告缺席审判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原告缺席时按照撤诉处理,被告缺席时却可以缺席审判,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对于原告缺席审判的按撤诉处理从立法本意来讲是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是只是对原告一方诉讼权利的尊重,而忽视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结构为攻击防御平衡,《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却打乱了这一结构,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本案中,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处于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支行不公平的地位,法院只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并作出了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的请求。 (3)撤诉时间的规定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通说认为,在被告对案件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原告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可能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已经有了大致意见,如果原告根据庭审情况觉得该案对己方不利时,便以牺牲一半诉讼费而撤诉,从而合法地规避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原告撤诉后很有可能换一种方式再次起诉,法院又要为同一事实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不但使被告疲于应对诉讼,也让法院因这种滥诉行为而浪费司法资源。 (二)民事诉讼中撤诉制度构建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诉制度的构建,要遵守权利制衡原则,必须保护被告享有同原告撤诉权平等的诉讼权利。英美法系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形象的描绘为“原告武装的诉讼形式,仿佛佩上了刀剑,因此,被告要用抗辩装备起来,作为盾牌加以抵抗”。从这一原则出发,我们认为要完善民事诉讼中撤诉制度,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准予撤诉的标准。应该制定以下几个具体标准来约束当事人的撤诉:一是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撤诉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但必须是当事人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撤诉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原告起诉,被告就要为应诉做准备,会产生财力、物力、人力的支出,如若原告撤诉,被告的支出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同时也就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原告撤诉应该征得被告同意,被告若不同意,应该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三是撤诉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裁定原告是否能够撤诉时,应该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确定该撤诉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撤诉标准,不但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方的利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各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有着不同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概括地说为“宣判前”,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对此,应该分情况处理,在法院立案后至被告提交答辩状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自由撤诉,法院应该准许。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到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若申请撤诉,应该由法院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庭应不予准许。 ……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李林启,男,1970年出生,河南原阳人,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政治与法律》《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在知识产权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著作、教材数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一项,主持及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项目多项,课题、论文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新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个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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