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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作者:李乾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1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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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228
  • 条形码:9787562084228 ; 978-7-5620-842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是在吸收靠前外众多仲裁法学很新研究成果基础上,总结作者长期从事仲裁法学教学研究和仲裁实务工作实践的成果与经验而成。全书共三十万字,分总论、分论、附论三编十八章,以比较新的仲裁法学研究视角、比较全面的仲裁法学理论体系和比较实用的研究体例,从仲裁法学基础理论、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法的实施与保障制度三个层面,分别对仲裁法学导论、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仲裁与仲裁立法概述、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外国仲裁法律制度、靠前仲裁制度、靠前商事仲裁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ADR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语境下的仲裁机制以及仲裁时效制度、仲裁证据制度、仲裁保全制度、仲裁代理制度、仲裁费用制度、仲裁责任制度、仲裁监督制度、仲裁规则制度等诸多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阐述,在仲裁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上与同类著作相比有一定的独到和新颖之处,对仲裁法学的研究、教学与培训具有一定系统性、实用性的指导价值。

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目录

序一
序二
**编 总论——仲裁法学基础理论
**章 仲裁法学导论
**节 仲裁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 仲裁法学的内容与体系
第三节 研究仲裁法学的意义与方法
第二章 仲裁及其历史发展
**节 仲裁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 仲裁的功能与分类
第三节 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仲裁法与仲裁立法
**节 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与法律渊源
第三节 仲裁立法的过程、目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仲裁立法的体系、特点与内容

第二编 分论——仲裁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中国仲裁法律制度
**节 仲裁主体制度
第二节 仲裁协议制度
第三节 仲裁程序制度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制度
第五节 涉外仲裁制度
第六节 港澳台地区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章 外国仲裁法律制度
**节 美国仲裁法律制度
第二节 英国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节 法国仲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德国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瑞士仲裁法律制度
第七节 瑞典仲裁法律制度
第八节 意大利仲裁法律制度
第九节 比利时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节 荷兰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一节 日本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二节 韩国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新加坡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节 澳大利亚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五节 新西兰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章 国际仲裁制度
**节 国际仲裁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国际仲裁的形成背景
第三节 国际仲裁制度的创立
第四节 国际仲裁的特殊性质
第五节 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第八章 WT0争端解决机制
**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的程序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执行
第四节 WT0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效力
第五节 WTO争端解决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仲裁制度的要求
第九章 ADR纠纷解决机制
**节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与特征
第三节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种类
第四节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与执行
第五节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
第十章 “一带一路”仲裁机制
**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战略意义
第二节 “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种类与运作
第四节 “一带一路”仲裁机制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第五节 “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改革及其完善

第三编 附论——仲裁法的实施与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仲裁规则制度
**节 仲裁规则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第二节 仲裁规则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仲裁规则的性质与作用
第四节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第五节 仲裁规则的确定与完善
第十二章 仲裁时效制度
**节 仲裁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仲裁时效的种类
第三节 仲裁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四节 仲裁时效的期间计算
第十三章 仲裁证据制度
**节 仲裁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仲裁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第三节 仲裁证据的效力与收集
第十四章 仲裁保全制度
**节 仲裁保全措施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特点
第三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与裁定
第十五章 仲裁代理制度
**节 仲裁代理事项的审查
第二节 代理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代理参加仲裁的裁决
第四节 仲裁裁决后的律师代理
第五节 涉外仲裁代理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十六章 仲裁费用制度
**节 仲裁费用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仲裁费用的种类与标准
第三节 仲裁费用的确定
第四节 仲裁费用的收取
第五节 仲裁费用的承担
第十七章 仲裁责任制度
**节 仲裁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承担仲裁法律责任的原则与条件
第三节 违反《仲裁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仲裁监督制度
**节 仲裁监督体系
第二节 仲裁司法监督的历史
第三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途径和范围
第四节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问题及完善

附录一 相关仲裁法律
附录二 相关仲裁规则
附录三 相关仲裁文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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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节选

  《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与法律渊源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争议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争议的公正裁决权。因此,可以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争议,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涉及经济和财产权益的争议。  然而,仲裁的适用范围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纠纷的适用范围和对发生纠纷的主体的适用范围,故又称仲裁的对象;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仲裁的对象以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除外),还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又称仲裁法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的对象  1.仲裁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该条款用概括方式规定了仲裁法对哪些纠纷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3条同时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该条款用排除法指明了有些纠纷虽涉及财产权益,但也涉及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或者由行政管理层面引起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自然也就不属于仲裁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第77条又同时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是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它们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排除在《仲裁法》适用范围之外,但它们仍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  具体来说,按照我国《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纠纷属于仲裁适用范围:①《民法通则》债权部分的民事合同;②《合同法》中所列举的经济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③《商标法》中的合同纠纷,主要有许可使用合同等;④《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合同纠纷,主要有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⑤《著作权法》中的合同纠纷,主要有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⑥《专利法》中的合同纠纷,主要有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等;⑦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主要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国际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海上拖船合同等;⑧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多见于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涉及工业产权的侵权纠纷、涉及房地产的财产侵权纠纷等。  2.仲裁对纠纷主体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该条款以概括方式,表明了仲裁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论是对中国人或是外国人,仲裁法均适用。  ……

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作者简介

  李乾贵(1952-),四川乐山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新西兰鸿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美国一世界仲裁中心副主席、吉尔吉斯共和国国际仲裁院国际仲裁员。主编有《中国仲裁法学》、《仲裁法学新论>、《中国航空航天法律文库》(系列丛书)、《新西兰航空仲裁之我见》等论著。    胡弘(1968-),湖北武汉人。新西兰鸿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澳新双重执业律师、新西兰终身国际公证律师、澳新国际公证律师学院院士、新西兰湖北商业总会会长、新西兰新中了解协会主席、新西兰中国团体联合会等百余家社团组织法律顾问、新西兰路易艾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及武汉市海外政协委员、河北科技大学及江汉大学法学客座教授。    吕振宝(1964-),浙江金华人。中国一钦州仲裁委副秘书长兼钦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副院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仲裁规则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广西仲裁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世界仲裁交流中心秘书长、中国一史良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副院长、中葡法学院副院长、美国一世界仲裁中心主席、澳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顾问,先后担任国内外几十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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