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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作者:李国海 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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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7204409
  • 条形码:9787307204409 ; 978-7-307-2044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内容简介

书系靠前靠前部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展开专题研究的学术著作,收录了10篇专题研究论文及1篇译作,部分系作者在已发表论文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部分系作者新作,涵盖了反垄断法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以及反垄断法律责任之实现等领域,重点研究了反垄断法中的罚款、拆分企业、损害赔偿、刑事制裁等法律责任形式,以及反垄断宽免制度、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重要制度。本书既包括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也包括对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现状的梳理与检视,还包括对相关重大理论争鸣的评析。

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目录

**单元 总论
专题一 反垄断法律责任研究的进路选择
——以经济法责任研究进路的审视为基础
专题二 论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成及范围

第二单元 反垄断法行政责任研究
专题三 反垄断法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专题四 论反垄断法中的拆分企业制裁

第三单元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研究
专题五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专题六 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法的关系

第四单元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研究
专题七 反垄断法刑事制裁研究
专题八 论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

第五单元 反垄断法律责任之实现
专题九 反垄断法宽免政策:制度框架、效用及我国的实践
专题十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附录 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罚款制裁
——以威慑论为中心的考察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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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节选

  《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  三、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类型划分  各国(地区)立法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以这种相似性为基础,我们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国(地区)立法进行大致的分类。*常用的分类标准是损害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额的倍数关系,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规定划分为三类。  (一)绝对三倍损害赔偿  这种类型要以美国立法为代表,不仅如此,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至今仍是世界仅有。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规定在以下两部法律中:  一是*早的《谢尔曼法》。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该法第7A条规定,“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二是《克莱顿法》。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谢尔曼法》的简略规定予以细化,所以,它对损害赔偿制度给予了更具体的规定:除了有两个条文与《谢尔曼法》完全一样外,①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该法第4C条增加了关于州司法长代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该条规定,州司法长作为政府监护人,代表其州内自然人的利益,可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其自然人因他人违反《谢尔曼法》所遭受的损害得到金钱救济,这种诉讼同样可以请求损害额的三倍赔偿。此外,《克莱顿法》还详细规定了反托拉斯法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内容。  (二)酌定三倍损害赔偿  在反垄断法上规定酌定三倍损害赔偿的,要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而且就笔者已经掌握的资料看,这种做法至今还仅存在于我国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中,具体规定损害赔偿的主要是该法的第31条和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则分别对损害赔偿的消灭时效和判决书的登载等问题给予了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2条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请求专依该项利益计算损害额”。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采取了双轨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也即无法证明违法行为人(加害人)存在故意的情形下,仅给予原告单倍损害赔偿,即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害:在特殊情形下,即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人(加害人)存在故意的情形下,由法官在实际损害额与三倍损害额之间酌定实际赔偿数额。我们可以将后者称为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这与美国采行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台湾地区之所以这样立法,根据有的学者的理解,其理由在于:法律既已规定损害赔偿为无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则以是否具有故意而酌定加重赔偿之倍数。①  ……

经济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反垄断法律责任专题研究 作者简介

  李国海,1969年出生,湖南永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并任中南大学企业法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系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学术兼职包括: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竞争法、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与国企改革等:共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及教材10余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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