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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王录平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16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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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4196511
  • 条形码:9787514196511 ; 978-7-5141-965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内容简介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系2017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治化研究(17DJYJ02)”成果之一,也是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幼儿教师教育科研团队”研究成果之一。  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维度,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处理与其他教育主体关系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教师专业底线伦理是教师专业伦理的基本内容,是对教师的一种义务性要求。教师专业伦理失范是教师对专业底线伦理的违背或侵犯导致的教育秩序不良或无序的状态。当前,教师“失德”现象频现,损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教育的长期发展不利。  为规范教师专业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下文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师资格准入的专业伦理要求与伦理失范的处置办法。由***2014年1月制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处理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主要依据,与后来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一起构建了对教师全覆盖的规范体系。加之由***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5部规范性文件建构了我国相对完整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体系,对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意义重大。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问题的缘起
(二)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价值
三、概念界定
(一)教师专业伦理
(二)底线伦理
(三)失范
(四)法律规制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梳理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不足
五、研究设计
(一)基本假设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一、教师专业伦理的内容
(一)专业伦理与教师专业发展
(二)教师专业伦理的内容体系
二、教师专业伦理的失范
(一)教师专业伦理失范是对底线伦理的突破
(二)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不利后果
三、教师专业伦理失范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论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使然
(二)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必然

第三章 法律调整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实践
一、教师专业伦理的制度规约
(一)实定法的规定
(二)法律的义务要求
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效力分析
(一)基于非法律属性的分析
(二)基于法律属性的分析
三、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案例分析
(一)国外的法律规定
(二)典型案例分析
……

第四章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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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节选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  谁有资格参与教师专业伦理的法律规制是依据公法的权力赋予的。首先,成文法的规定,亦可称为法律标准。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是教师的管理主体,教师因专业伦理失范受到的处分、解聘,乃至撤销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这主要是基于教育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的,一般来说,人们通常将教育法划归为行政法领域①。但是,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教育法是独立的部门法②,也有学者将教育法定性为行业法③。在现实的教育法律纠纷中,也出现了因为学校无法作为被告而导致教育法律纠纷无法在法律层面得以解决的困境,其中*多的就是学生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而被拒绝授予毕业证的问题④。因此,如何界定教育法的属性关乎由谁实施对教师专业伦理失范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基于我国的教育国情,将教育法定位为隶属于行政法的行业法。首先,政府是学校的创办主体,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没有完全确立,与教育行政机关事实上依然是内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属性是必然的。但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保证学校自主管理的法律权利己经得到实施,当前如火如荼的大学章程建设就是其一。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大学法。虽然当前公众对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依然认识不到位,导致了大学章程本身法律效力减弱,尤其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未能明确地呈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导致大学章程法源不明确,效力不足。这一点需要借鉴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2006号法律第8条规定“澳门大学受本法律、澳门大学的章程及内部规章保护”①。但是,大学章程以教育部令的形式颁发彰显了法律效力,大学中产生的教育法律纠纷,应该首先适用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改革,教育法的行业法属性不断凸显。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前对教师专业伦理失范进行法律规制的主体除了教育行政机关以外,学校也是重要的实施主体,必须保证学校自主的人事管理权能。  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在处理教师专业伦理失范问题上应该形成有效对接。如在学校内部建立“教师专业伦理委员会”,对应的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教师专业伦理失范处理办公室”。学校教师专业伦理委员会接收投诉,负责搜集证据与材料,按照法律程序为当事教师举行半司法性质的听证,并公布处理意见。如果属于学校内部权限,比如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可由学校自主决定,并向教师专业伦理失范处理办公室递交处理决定,留以备案。如果不属于学校内部权限,如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撤销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等,学校教师专业伦理委员会应该将搜集到的证据与材料提交到教师专业伦理失范处理办公室,由其派人负责调查处理,并下发决定书给学校,由学校教师专业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布处理决定,如果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二)教师专业组织  在公共治理理论下,行业发展的秩序除了依靠政府机构的管理以外,还需要行业的自治管理。强化行业的自治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由政府统一管理,难免会陷入“外行领导内行”的困境。对教师的管理同样需要遵循“专业性”标准,涉及教师专业标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内容,需要征求教育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而且专业性要求越高,对专家学者的依赖性也就越强。教师专业组织集中了教育专家的智慧,一方面,通过内部团结对抗社会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的侵犯,维护教师群体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专业标准,不断提升组织成员的专业水平,维护教师群体的专业声誉,不断赢得社会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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