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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作者:柴晓宇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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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196299
  • 条形码:9787010196299 ; 978-7-01-019629-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西北师大社科文库》内容由导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等七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包括:选题价值和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章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由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主体、范围、时间、地点、运作程序、权利与责任等要素组成的规范体系的总和。第二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内容包括:刑事证据开示与庭前程序的关系,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刑事证据开示主体,刑事证据开示范围,刑事证据开示的保障机制。第四章论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其运作程序体系包括:一般程序、简化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机制。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指出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六章论述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建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草案和整体方案。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目录

导论

**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解析
一、刑事证据开示的概念
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及体系
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刑事证据开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位
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及局限性
三、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
四、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刑事诉讼模式

第三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构成
一、刑事证据开示主体
二、刑事证据开示范围
三、刑事证据开示保障机制
四、法官在刑事证据开示中的作用

第四章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程序
一、刑事证据开示一般程序
二、刑事证据开示简化程序
三、刑事证据开示特别程序
四、刑事证据开示救济机制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评析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现状
三、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分析

第六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构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建议
三、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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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节选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西北师大社科文库》:  1.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引入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日本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初步确立和完善发展两个主要阶段。  (1)初步确立-2004年修法前的立法规定、学说见解及司法判例  ①立法规定。日本二战前的刑事诉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提起公诉时,须向法院提交全部侦查所得的证据。辩护人在被告案件交付审判后,可以阅览和摘抄有关诉讼的文书和书证以及其他文书。二战后,日本重新制定的新《宪法》第30条至40条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日本据此对旧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借鉴美国法而确立了“技术性当事人主义”,其主要特征是:审判程序的设置具有类似美国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性和技术性特征,但又保留对实体真实主义的执着追求并在程序设计中有所体现。①在“技术性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为了断绝审判与侦查相结合、排除法官预断和偏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项及第6项在起诉程序上确立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原则(亦即卷证不并送制度)。根据“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仅提出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公诉事实和罪名”的起诉状,相关证据只是在法庭证据调查完毕后提交法院。为了保障“起诉状一本主义”下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悉权利,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的规定②明确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责任,这标志着证据开示制度在日本刑事诉讼领域的初步确立。①  ②学说见解。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在日本主要有“证据开示肯定说”和“证据开示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见解。a.“证据开示肯定说”。坚持“证据开示肯定说”一方的理由在于:证据开示有助于发现真实;证据开示系为抑制对被告突击性打击而给被告充分准备防御之不可或缺之方法;为实质保障反对诘问权即应承认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系集中审理不可或缺之前提条件;证据开示系检察官具客观义务之结果;证据开示系实现实质当事入主义之必要条件;以湮灭证据等不正当活动为由否定证据开示非为妥适;为避免被告于不利状态下受罚应承认证据开示制度。②在“证据开示肯定说”下,围绕证据开示的范围,又有“事前的全面开示说”和“诉讼指挥的个别开示说”的见解。“事前的全面开示说”认为,检察官既是当事人一方又有着公益代表人的角色: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负有协助裁判所“发现实体真实”的义务;为了实现公正裁判,作为当事人的检察官应当实现与被告人一方的“武器平等”。由于审理时检察官已经取得大量证据,而被告及其辩护人则缺乏有利或对抗检察官起诉事实之证据,为了提供被告防御手段,应在事前,即进入审理程序前,为全面性的开示证据.以利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举证。因此,为了保障人民诉讼权以及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检察官应将所有的证据均开示予被告及其辩护人阅览。③此即“事前的全面开示说”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柴晓宇,男,甘肃天水人。法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1993年6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2006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并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6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并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方法学》《开发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论点摘编或列入“篇目辑览”。合著、编著、参编专著8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级和地厅级科研项目6项。研究成果曾获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优秀论文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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