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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030579911
- 条形码:9787030579911 ; 978-7-03-05799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广义经济法的概念, 介绍了民法基础知识, 商法基础知识和狭义经济法基础知识。结合经管类专业特点, 全书共分为十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诉讼时效, 第五章物权法, 第六章合同法商法基础知识: 第七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第八章公司法, 第九章破产法, 第十章票据法狭义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章前均有导入案例, 章后均备有知识逻辑图和习题部分。
经济法 目录
**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特点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部门经济法概述
一、部门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部门经济法的特点
三、部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二、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法律效果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类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无权代理
五、表见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章 诉讼时效
**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五章 物权法
**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三、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类型
二、共有
三、善意取得制度
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公司法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文献
经济法 节选
《经济法》: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该物时拒绝向甲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向其支付该物的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并将该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该物的保管费后返还给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2.留置权的成立 依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行使留置权,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己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己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昀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甲归还,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其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分别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做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做物。 另外,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例如,甲为乙保管一批钢材,乙前来提取时拒付保管费,甲所留置的钢材价值应当相当于保管费,而不得就所有钢材行使留置权。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外,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债权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混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也随之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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