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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6346
- 条形码:9787509396346 ; 978-7-5093-9634-6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本书特色
权威出版,法律文本规范,条文解读详致(理解与适用精选、提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典型案例指引均来源于*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附录实用,附赠电子版增补内容(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内容简介
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判经验,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本书以《行政诉讼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法院跨区域管辖案件]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不动产行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案件的裁定程序法上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律师的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证据失权]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证据出示和质证]
[证据审查核实]
[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第五十五条【回避】
[回避]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抚恤金]
[*生活保障金]
[工伤社会保险金]
[医疗社会保险金]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照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类型]
[适用调解的原则]
[适用调解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的意义]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情形]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新证据]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的活动]
第十章附则
*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
[诉讼费用的交纳]
*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立案和管辖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2017年10月13日)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
(2014年10月31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2013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2012年6月5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证据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14年6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诉讼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4月15日)
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突出的是立案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2014年修改从五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1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扩大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强化受理程序约束。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5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这里所说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也包括正确适用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及时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 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是此次修法新增加上去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目前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一项,旨在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法维权,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来保护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改,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文参见 《宪法》第41条 从当事人那里执行的罚款上缴国库,即执行终结,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该罚款不会回转。 ……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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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文创礼盒B款--“作家言我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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