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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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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特色

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具有以下优点:(1)大量利用案例和例题。文中使用了大量的例题和案例对所讲的税种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加深理解,便于掌握相关内容。 (2)形式灵活、体例新颖。书中加入了大量的专栏,使读者能够边学边用,激发、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能力。 (3)注重趣味性与实务性。本教材在案例、例题等的设计选用上重点突出趣味性、实务性,使内容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时,为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该书还配套了《学习指导书》。

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自2016年5月1 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有关营改增政策的通知和公告等,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018年5月,财政税、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同时财政部于2017年下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靠前4号—收入》的通知》等会计准则修订文件。

本书是重量规划教材,已经修订多版。 伴随着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的重大调整,我们再次对本教材进行了及时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以利于读者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近期新政策。

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具有以下优点:
    (1)大量利用案例和例题。文中使用了大量的例题和案例对所讲的税种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加深理解,便于掌握相关内容。
    (2)形式灵活、体例新颖。书中加入了大量的专栏,使读者能够边学边用,激发、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能力。
(3)注重趣味性与实务性。本教材在案例、例题等的设计选用上重点突出趣味性、实务性,使内容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时,为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该书还配套了《学习指导书》。
本书既可作为税务专业和会计专业开展纳税会计课程时使用,也可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第1章 税务会计概述 /1
1.1 税务会计的概念/1
1.2 税务会计的前提和原则/4
1.3 税务会计的科目与凭证/9
1.4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12

第2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8
2.1 增值税概述/18
2.2 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设置/31
2.3 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35
2.4 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75
2.5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89
2.6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94
2.7 减免税款的会计核算/107
2.8 待认证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111
2.9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11
2.10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12
2.1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113
2.1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123

第3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28
3.1 消费税概述/128
3.2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137
3.3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144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146
4.1 企业所得税概述/146
4.2 所得税会计基础/154
4.3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58
4.4 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166
4.5 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210
4.6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220

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229
5.1 个人所得税概述/229
5.2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244
5.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249

第6章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56
6.1 土地增值税概述/256
6.2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260
6.3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63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266

第7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核算 /270
7.1 关税的会计核算/270
7.2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276
7.3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283
7.4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287
7.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289
7.6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291
7.7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295
7.8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300
7.9 契税的会计核算/302
7.10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305

参考文献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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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节选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是指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或费用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即只要权利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收到,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义务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付出,都确认为当期费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刚好相反,收付实现制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和付出为标准,即只要款项在当期收到,无论是不是当期实现的收入,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款项在当期支付,无论是不是当期应该承担的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即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相比之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则欠公允、合理。因此,收付实现制只适用于政府和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由于收付实现制具有运用简单、易于审核、使收入与费用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在纳税人*有支付能力时上缴税款、税收征管操作性强等特点,因此在税收历史上,*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后来,由于财务会计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之账簿记录转换的不方便,税务会计也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是,税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是有区别的:**,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由于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覆盖,因而包含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比如在流转税法规中,都将“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在确定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收取的预收款在会计上要记为“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税务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时,确定计税收入或计税成本的并不一定是现金形式,只要能以现金计价即可。比如纳税人在以物易物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对方一项实物资产,便应按该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和计量换出资产所实现的收入。另外,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被接受的。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确保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适度引用收付实现制,可以达到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小思考】税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区别有哪些?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如果说权责发生制主要是一个确认原则,那么配比原则主要是一个计量和计算原则。在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收入、成本和费用等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确认后,再进一步运用配比原则将一定时期、特定产品或项目、特定部门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比较,以揭示相应的经营成果。  税务会计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特别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

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税务会计(第9版)/梁俊娇/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梁俊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北京市教学名师,曾任税务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税收实务、纳税会计、纳税检查、税务代理及税收筹划等。主编《纳税会计》《税收筹划》《纳税检查》《财政与税收》《税法》《中国税收制度与管理》等多部教材,并在《中国税务》《税务与经济》《中国税务报》等杂志发表论文三十多篇。 王怡璞,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主讲课程: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研究方向: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税收行为分析。主持国自科与教育部青年项目,参与编写税法、税收筹划等9部教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重大项目等课题二十余项,在《财贸经济》《国际税收》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受邀给中央财经大学在职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市地税局与北京市保险中介协会等地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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