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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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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7806269
  • 条形码:9787567806269 ; 978-7-5678-062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本书特色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选录的是2016年中国税务律师论坛及2017年“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有幸收录了国家税务机关领导和著名税法专家的部分优秀论文,是广大税务律师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融会贯通法学理论基础上,在税法实务工作中孜孜不倦探索、研究的成果。反映了当前税务律师业务领域遇到的部分典型问题和实务操作过程中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对一些基础性、变革性、全局性的热点话题从税法理论高度进行了有益探讨。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内容简介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分为立法前沿、制度评析、税法实务、国际视角四个栏目,集中反映了中国税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兼具理论性和实务性,既有对中国财税体制改革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研究,也有对企业重组等实际税务问题的细致钻研;既有对中国快速发展的税收立法的总结建议,也有从国际视角下对中国税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既有对典型税法判例的深入解读,也有对现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前沿探讨。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作为中国税务行业专业性连续出版物,无论对于税法理论工作者还是税法实务界人士,都具有积极的学习、借鉴意义。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目录

【立法前沿】
完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若干建议
论我国核定征收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于加快实现增值税税收法定目标的思考
公共财产法视野中的财政民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以“以票控税”的发票制度为缘起
非税收入法治化征管刍议
从国家到社会——论所得税法的两次转型与未来变革
冲突与衡平:对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问题的思考——从税法行政解释的角度
反避税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完善

【制度评析】
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探索研究——以千户集团为例
我国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路径
税制变迁中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信赖利益保护抑或利益均衡
论我国环境税征税对象的完善
财政分权视阈下税收事先裁定之主体制度探析
促进环境创新税收政策研究——基于环境税与税收优惠协同视角
中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税法逻辑与规则构造——兼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论税收预约裁定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
资源税改革的法治逻辑

【税法实务】
也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
论对走逃(失联)企业判定及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之完善
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合法行政视野下的税收“黑名单”制度
“三流一致”在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应用——以“真实交易”为视角
商业模式创新视野下的税前列支项目判定标准研究

【国际视角】
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适用与争议解决
论关税征纳中销售环境测试的证明责任与标准——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使用为例
招商引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争议成因与对策分析
海关税收原则与国际贸易策略设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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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节选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1.单向虚开的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则以行为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或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其虚开税款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则以行为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或其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其虚开税款数额。  2.双向虚开的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行为人双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双向虚开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双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行为人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表现为倒买倒卖发票的“开票公司”,在购和销两个环节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受票和开票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同时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票公司”的特殊情形,既引入案例3中张某及其甲公司的情形,由于行为人受票行为和开票行为涉及不同的发票对象,这就不仅涉及虚开税款数额的计算问题,而且还涉及一罪还是数罪的罪数问题。  (1)行为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纯粹倒卖发票的开票公司,其通过对外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且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偷逃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状态,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2)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行为人实施双向虚开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受票行为并非以偷逃国家税款、抵扣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平衡账目,掩盖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主观上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如在前述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鹤岗市中院认为张某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目的并非偷逃国家税款,而是掩盖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购销两个环节均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又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对外虚开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票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论处,虚开税款数额仅以行为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增值税销项数额计算。①  (3)在双向虚开案件中,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上述双向虚开情形的特点在于,行为人自始至终在购销两个环节均没有真实交易,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利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另一种不同的双向虚开,即行为人在购销两个环节中部分或大部分的交易是真实的,只有一部分购销交易是虚假的情形。针对这种双向虚开的情形,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罪数和虚开税款数额呢?  **,行为人受票和开票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受票环节,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此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或尚未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此同时,若行为人也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将行为人受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对外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加计算。  第二,行为人虚接受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受票环节,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后用这些发票抵扣了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或尚未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人的受票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此同时,行为人也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对该行为人应当定一罪还是数罪呢?  这里涉及选择性罪名的适用问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一罪名针对三类不同的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既可以概括适用,也可以拆分适用。对于行为人同时触犯其中两个以上罪名的,直接概括适用罪名即可,不分别定多个罪名。如在案例3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受票和开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指控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个罪名,而并没有指控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只是在本案中张某的受票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尽管公诉机关对本罪的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方式是恰当的,但是在本案中其指控的具体罪名是错误的。  ……

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第4卷 作者简介

  刘天永,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A级)董事长;财税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执业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五届中央****青联委员;******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先后在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2015,法律出版社)、《中国税法注解》(2014年,法律出版社)、《中国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2014,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二版)》(2012年,法律出版社)等十余部专著。并先后担任壳牌、中国石油、中航工业、东方园林、中牧股份、同仁堂、中国电工、中科集团、首钢集团、巴西航空等数十家企业税法顾问。近年来,代理了全国各地100多起因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出口退税、预提所得税等产生的税务行政案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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