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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作者:金晓晨
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08-01
开本: 24cm 页数: 327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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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3811779
  • 条形码:9787563811779 ; 978-7-5638-117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商法 内容简介

本书共九章, 包括: 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商事支付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

国际商法 目录

**章 导论
**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第三节 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第二章 国际商法的主体
**节 国际商法的主体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
第三节 公司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七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构成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诉讼
第五节 国际产品责任的诉讼管理与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国际陆上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节 国际商事的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商事的支付方式

第九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
关键词汇中英文对照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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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节选

  《国际商法(第四版)》: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一画家国家不仅可以成为公法性质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还可以以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际商事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民和法人)缔结各种商事合同。例如,国家可以同外国国民签订各种外贸合同,直接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商品,但是国家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与商事组织作为主体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名义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国际商事活动的,这与商事组织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截然不同。因为,国际商事组织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只能以国际商事组织自身参与有关的国际商事活动,而不得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国际商事交往。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商事交往,通常由国家委派其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为代表来进行。受委派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意志行事,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直接由国家承受。  在实践中,必须将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与国有企业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区分开。国有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们在参与国际商事交往时,只被当做法人看待,除非是国家委派国有企业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国际商事活动,否则,国家对国有企业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行为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责任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主体参与国际商事交易时应当以国库财产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由于国家没有破产问题,因而国家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责任。  3.地位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国家进行国际商事活动时必须作为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进行交往,既享有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是一个主权者,这种主权者的地位并不因其参与国际商事交易而丧失。所以,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仍然享有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如豁免权。国家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这种特殊地位,是国际商事组织作为国际商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享有平等的主权,任何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国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对另一国进行司法管辖。这一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即表现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司法豁免权。  1.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权利。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司法管辖豁免是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在一个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者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不得强令该国提供证据,不得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或扣押该国财产等。  (3)强制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个国家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的,也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不得拍卖该国财产、不得强行划拨该国的银行存款。  以上三项内容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司法管辖豁免是*高层次的豁免,国家只要不放弃其司法管辖豁免,就当然地享有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另一方面,国家自愿放弃前一项或前两项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也放弃了后项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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