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总则**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立法宗旨】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经外国法院判决的处理】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第二章犯罪**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 三 十 条【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 四 十 条【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的限制】*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 六 十 条【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 七 十 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处理】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处理】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第八十四条【假释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假释的考验及处理】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叛逃罪】**百一十条【间谍罪】**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第二节走私罪***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百五十六条【关于走私罪共犯的规定】**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刑事处罚的规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百八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百九十条【逃汇罪】**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百九十九条【已删去】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涉税犯罪所涉税款优先追缴的规定】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