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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21cm 页数: 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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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0077
  • 条形码:9787562080077 ; 978-7-5620-800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本书特色

  《理想主义的: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第二版)》共分十章,分别是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监督管理、矫正治疗、帮助保护、考核奖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附则。《理想主义的: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第二版)》对立法建议稿的每个条文分别给予了条文释义,并给出了立法理由。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内容简介

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共分十章, 分别是**章总则、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矫正治疗、第七章帮助保护、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九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第十章附则。本书对立法建议稿的每个条文分别给予了条文释义, 并给出了立法理由。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目录

再版说明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社区刑罚的种类】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任务】
第四条【分级处遇原则】
第五条【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和解原则】
第七条【检察监督】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
第九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官】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官的义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其保障】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禁令】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志愿者】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质】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禁令】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协助单位和协助人员】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剥夺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被限制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心理矫治的自主参与权】
第二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四章 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
**节 接收
第二十七条【管辖】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的告知】
第二十九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三十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和移送】
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的宣告】
第三十三条【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管辖的变更程序】
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措施的变更程序】
第三十六条【缩短矫正期限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解除
第三十九条【因矫正期满而解矫】
第四十条【因收监而解矫】
第四十一条【因改判而解矫】
第四十二条【因死亡而解矫】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矫正治疗
第七章 帮助保护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九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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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节选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第二版)》:  一、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复杂性  社区矫正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社区中矫正犯罪人,在不剥夺犯罪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的情况下矫正犯罪人。犯罪人如何矫正?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明白犯罪的原因何在。  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都认为,犯罪是以社会因素为主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犯罪原因大体上包括:①犯罪的人类学因素。人类学因素又可以分为罪犯的生理状况如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等;罪犯的心理状况如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等;罪犯的个人状况如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的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生物社会学状况。②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四季、温度等状况。③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经济和政治、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状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对上述不同原因的研究就构成了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的不同研究路径,在这些学派内部又存在极端对立的派别,同一派别内部也存在着细微的学说差异,这都说明,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生理、心理、社会反应过程,对犯罪人的矫正也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目前还没有实证依据证明监狱对矫正犯罪人到底有没有效果,而且整个矫正论都在受到质疑。尽管如此,我们认为,矫正无论能否成功,它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矫正论的怀疑和否定,意味着我们将彻底抛弃人道主义赋予我们的将人民从邪恶心灵中拯救出来的道德义务。犯罪的多因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而且需要严肃的人文关怀。只有从各个角度认真分析犯罪人的致罪心理,才可能成功矫正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在准确诊断犯罪人的“犯因”前提下,才可能“对症下药”,研究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  心理学的研究结论也告诉我们,人确定自己的人格、选择自己的行为,都是在遗传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形成的,人格的总遗传率大约为40%。随着遗传和经验作用的不断展现,研究者已经区分出三种情况:①同样的环境经验对由不同遗传构成的个体有不同的作用;②具有不同遗传结构的个体可以唤起不同的环境反应;③具有不同遗传机构的个体会寻求、改变和创造自己的环境。总之,个体既是环境影响的相对被动的接受者,又可以通过自己唤起的反应在环境事件中起作用,还可以在选择和创造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每一种情况都有天性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形成犯罪行为的复杂的内在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决定了要矫正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将是一项多因素综合的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 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 作者简介

  王平,男,1961年12月生,安徽省全椒县人。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等职。  教学与研究领域:刑法学、刑事政策、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独著、合著专著、教材30多部,发表论文90余篇(包括合著),发表译文10余篇。    何显兵,男,1978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2003)、《社区刑罚研究》(2005)、《刑事执行法学研究》(2007)、《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2008)、《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2012.第一版)、《死缓制度研究》(2013)、《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4)。    郝方昉,男,1982年生,山西省绛县人。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供职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著作:《刑法现代化研究》(2011),主要译著:《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2009)、《恢复性司法:理念、价值与争议》(2011)、《法与恢复性司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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