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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0326
- 条形码:9787510220326 ; 978-7-5102-203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 内容简介
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是提高检察决策水平、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措施。检察工作要紧跟伟大时代的步伐,服务好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就必须重视和加强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使检察应用理论来源于检察实践,服务于检察实践。 2015年3月9日,我室下发了《关于申报2015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的通知》(高检研[2015]8号),确定了50个2015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备选题目,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做好2015年度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广大检察人员紧贴检察改革实践,总结检察改革经验;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全国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度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为方便广大检察人员相互学习和交流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检察改革和检察业务工作,我们编选了《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同时,为方便读者了解2015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的总体情况,书中编入了2015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综述。不足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改进意见,以利更好地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
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 目录
2015年以来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综述
检察改革与组织法修改篇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探索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我国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的解读与设想
——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为视角
转变执法理念深化检察改革
——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视角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模式及前瞻性研究
——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实践为视角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
从自律到他律:检察管理的范式嬗变与形态转轨
——以检察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为视角
依法治国视域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及实现路径研究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
关于探索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相关问题的研究报告
……
刑法适用篇
刑事诉讼法适用篇
其他篇
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 节选
《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选萃(2015)》: 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年,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浙江的田伟冬、陈建阳案,河南的李怀亮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一批冤错案件得到了纠正。一系列冤错案件的相继曝光,将司法机关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件,中央政法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分析冤错案件原因的基础上,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其核心思想强调:司法机关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高度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这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提升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只有改变传统的“以侦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形式化审判方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①核心精神之一是:首次提出“以庭审为中心”,强调要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重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其目的是调整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重相互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既有诉讼格局,突出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重大挑战,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分工前提下,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要以法院庭审和裁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为标准,充分发挥诉讼关系中控、辩、审三方的职能作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①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②,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当前客观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倾向提出的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在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很多时候,后道程序只是对前道程序形成的卷宗材料的审查确认,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监督制约被虚置,导致出现一系列重大案件质量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并发挥关键作用③,强调审判是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侦查、起诉阶段,要以审判环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裁判的要求为标准,依法规范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进入审判环节的证据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① 以审判为中心与以庭审为中心,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以审判为中心,侧重点在于解决法院与外部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以庭审为中心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以庭审为中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院裁判权的运行机制问题,对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重要意义。②因为庭审是*中立、*公开透明、内含对抗制约和诉讼参与人*多的环节,比其他环节更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第六次全国审判工作会议文件精神,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以侦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形式化审判方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重要证人应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理想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是一审中心主义。③通说认为,事实审理以**审为中心。④由于庭审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审是所有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会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理,后续的审理都会以一审为基础,重点围绕争议点进行,且一审离案发*近,利于各类物证的全面收集。诉讼参与人一般并不了解其他案件信息,干扰因素小,提供的案件信息一般更为“单纯干净”、准确全面。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重罪案件的审判,如美国的陪审团、英国的刑事法院、德国州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都不进行事实审。⑤这些成熟的法治经验,值得我们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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