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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3-01
开本: 23cm 页数: 393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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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0661
  • 条形码:9787510220661 ; 978-7-5102-206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内容简介

本卷《诉讼法学研究》分为“诉讼前沿”“实务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证据制度专论”“硕博士生论坛”与“会议综述”六个栏目, 汇集了国内外学术名家与青年学者的众多学术成果, 积极推进了诉讼法学研究的学术和信息交流, 体现了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前沿探索。

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目录

主编絮语
诉讼前沿
日本的刑事司法改革
——其意义与后续课题
一、刑事司法的两次大改革
二、第二次改革的具体化
三、2016年修正法的概要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五、侦查审判合作型的协议与合意制度
六、适用上的期待与后续的改革课题
俄罗斯陪审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一、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曲折发展
二、对现行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分析
三、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试论风险概率分析方法在行政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
一、行政案件事实认定中不确定性因素的把握:风险管制学原理的应用
二、行政案件事实认定中不确定性因素的量度:风险概率分析模型设计
三、风险概率分析结论偏差的校正:规范判断与科学判断的协调
行政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制度的立法演变及制度设计
一、相关立法演变
二、方案选择考虑
三、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四、未尽的话题
实务研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辨析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四、结语
论检察委员会案件决策机制的适度司法化
一、历史考察:检察委员会案件决策机制的制度演进
二、实践反思:检察委员会案件决策机制的客观缺陷
三、理论思辨:检察委员会案件决策机制的司法面相
四、改革设想:检察委员会案件决策机制司法化改革的现实路径
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与对策
——基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改革
一、问题与现状考察
二、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合理性分析
三、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改革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相对人诉权的保护限度
——以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考察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新变化
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权保护的特殊性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证据制度专论
博士生论坛
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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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节选

  《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二)作为管制风险的认定事实错误  从风险规制理论和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中的认定事实错误是管制风险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指因来自人类自身主观认知能力局限、执法环境不良因素的干扰、执法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执法资源的客观有限性而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因事实认定错误而造成的损害大小及其可能性的程度(概率)。  由此观之,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隐含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准确认定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从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事实此岸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的主观真实彼岸的知识发现过程,主体、客体、目的、价值、媒介、方法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在这个过程中。事实的此岸如此纷繁复杂,真实的彼岸如此模糊遥远,而其间的中介与桥梁又遍布歧途的诱惑,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不确定性因素的预判和排除。如果执法过程中所蕴含或者涉人的不确定性因素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排除,认定事实错误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而所谓认定事实之准确性的程度也就随之降低。在这个意义上,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表现为一个摇摆或者浮动的认知错误概率分值。在迈向“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目标的道路上.证明制度设计的缺陷、证明方法选择或应用的错误、语言与术语选择的不当,尤其是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法律上进行理解或者解释的分歧、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权衡的考虑等因素,都会使人类认识能力的潜在缺陷转变成一种客观存在的认识错误原因,进而酿成错案。  从管制风险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具有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的含义。实质意义上的准确性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大限度地——而非完全地——排除了认识错误的风险,其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程度达到了预期理想的风险概率分值。换言之,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和资源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排除了各种妨害认识的不确定性因素,那么,即使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作为一种自然状态而发生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差距,也应当被认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形式意义上的“准确性”是指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规范性与正当性:证据材料经查证、取证、质证、认证等证明环节而变得确凿充分之后,还需要经过辩论、推理、解释乃至协商等法律论证的过程,原本作为一种生活事实而发生的案件事实通过一套规范化、正当化的交涉过程客观全面、系统完整地进入法律的场域,成为被法律规范要件所限定并且被法律语言所描述的事实——法律事实,*终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决定书中简要描述的裁判事实。从这一点来看,所谓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律上认为没有错误的事实认定,不仅表现为执法人员凭借其心证自由而认为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而且表现为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在方法的科学性与完备性、程序的规范性与正当性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总体而言,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程度是实质层面的概率分值与形式层面的规范性和正当性的内外表里统一。  (三)作为风险防控措施的证据规则  如果将可能导致认识出现偏差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妨碍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风险,那么,证据规则就是在微观的层面防控这种风险的措施,而整个证据法制度则应当被作为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风险防控体系来设计。一旦这种风险防控体系被科学地建立起来,而证据规则又得到了正确的遵循,那么,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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