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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王彬等著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1-01
开本: 26cm 页数: 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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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545840
  • 条形码:9787564545840 ; 978-7-5645-458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 我们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吸收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从恐怖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恐怖主义活动的行政法问题、恐怖主义犯罪的实体法问题、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序法问题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章 恐怖主义概述
**节 恐怖主义内涵分析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
二、恐怖主义的要素
三、恐怖主义的类型
第二节 恐怖分子与恐怖组织
一、恐怖分子
二、恐怖组织
三、恐怖组织与人员的认定
第三节 恐怖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一、恐怖主义的渊源与根源
二、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
三、当前恐怖主义的新趋势新特点

第二章 恐怖主义活动的行政法问题
**节 恐怖主义活动及相关概念分析
一、恐怖主义活动
二、恐怖主义行为
第二节 中国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与原则
一、中国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
二、中国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反对恐怖主义的行政立法
一、立法沿革
二、立法内容
第四节 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对恐怖主义的行政立法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俄罗斯及中亚国家
四、中国港澳台地区

第三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实体法问题
**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趋势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
二、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之争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质
三、界定恐怖主义犯罪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节 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俄罗斯及中亚国家
四、中国港澳台地区
五、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刑事立法的评析
第四节 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发展
二、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内容
三、对中国反恐刑事立法的评析
第五节 恐怖主义犯罪与相关犯罪之比较
一、恐怖主义犯罪与邪教犯罪的关系
二、恐怖主义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系
三、恐怖主义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

第四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程序法问题
**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
一、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
二、域外主要国家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
三、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比较与借鉴
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
一、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
二、域外主要国家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
三、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的比较与借鉴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的证据制度
一、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
二、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的适用与排除问题
三、“营救式讯问”的口供证据不宜适用
四、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制度
五、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保护问题
第四节 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证明
一、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
二、犯罪事实认定中的推定
……

第五章 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问题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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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1.美国  美国是发生恐怖主义犯罪*为集中的国家,处理相关问题的实务经验相对丰富,相应地,美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有更为深刻和细致的认识。《美国传统大学英语辞典》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而美国《韦氏大词典》则认为,“恐怖主义一是系统地使用恐怖行为作为强迫手段;二是一种威胁或者暴力的气氛。这一定义强调了恐怖主义是一种系统的恐怖行为或者暴力、威胁的气氛。”2000年4月,美国国务院在《全球恐怖主义模式-1999年》报告中,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别从主体、目标、政治动机、目的和暴力这五个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即“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亚国家集团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是影响公众的暴力行为”。  2.加拿大  加拿大《2001年反恐法》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刑法典第82.02条至83.04条或83.18条至83,23条规定的犯罪;为了恐怖组织的利益,在恐怖组织的指导下或与恐怖主义有联系,实施该法或者议会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可起诉之罪;依该法或者议会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亦构成恐怖主义行为的可起诉之罪;预谋或企图实施或帮助实施或教唆(a)项、(b)项或(c)项规定之罪。  3.法国  法国在《刑法典》第421-1条规定:故意与“旨在通过威吓或恐怖的手段,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有关的如下行为,可构成恐怖主义行为:①《刑法典》第2篇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监禁和劫持航空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②《刑法典》第3篇规定的偷盗、敲诈、破坏、损坏以及信息犯罪;③《刑法典》规定第431-13至第431-17条规定的有关战斗团体和已解散运动团体的犯罪,由本法典第434-6条以及第441-2至第441-5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法国学者安德鲁则认为:恐怖主义活动,是指运用一切犯罪手段引起人民的心理恐惧或者威胁恫吓他人,并由此企图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目标。  4.俄罗斯  在理论上,俄罗斯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但多数学者是从广义上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犯罪现象,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应从一个较为宽泛的角度,而非仅仅是规范意义的界定,这种观点以米赫夫为代表。在立法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则是指实施爆炸、纵火或者其他具有造成他人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危险或者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者影响政权机关通过决定以及为达此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行为。2006年3月6日正式签署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恐怖活动”范围,恐怖主义活动包括:①组织、策划、准备、资助、实施恐怖行为;②煽动恐怖行为;③以实施恐怖行为为目的组织非法武装、犯罪集团、有组织团伙,并参加上述组织;④招募、武装、培训、使用恐怖分子;⑤以提供情报或其他方式参与策划、准备或实施恐怖行为;⑥宣传恐怖主义思想,散布煽动恐怖活动或为恐怖活动必要性进行论证或辩护的材料或信息。可见,俄罗斯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是不以政治目的为必要条件。  5.西班牙  西班牙刑法典从第571条到第580条都是有关恐怖罪的规定,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以颠覆宪法秩序、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为目的,参加、帮助武装派别、组织或者集团,或者与其合作,从事爆炸或者防火的一种有组织的、有计划的、以暴力为特点的行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纵火;危害人民的罪行;危害武装部队、国家安全部队和机构以及自治体和地方实体警察部队成员的罪行;储存武器或弹药,持有爆炸物、易燃物、纵火性或窒息性物品或器械,持有以上物品或器械的配件,以任何方式生产、买卖、运输或供应以上物品或器械或配件,配置或使用以上物品或器械或与其相关的工具;危害世袭财物的罪行;协同;杀人;损害国家高级机构的罪行;非法拘禁;绑架;强迫;以及挑衅、阴谋或建议实施以上罪行的行为。  总体来说,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情况对恐怖主义犯罪从不同的层面、以不同的目的进行了界定,可谓“因地制宜”。但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均对恐怖主义犯罪均采取了内涵描述主义的界定方法,并将带有恐怖袭击意味的暴力现象纳入恐怖主义的范畴。  (三)大陆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  我国大陆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也不尽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2)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对特定目标的不确定公众及财物使用爆炸、杀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现政治的、宗教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但是,个人实施的恐怖主义活动不是恐怖主义犯罪。  (3)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针对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4)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恐怖组织和个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

应对与处置——反恐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王彬,男,河南淮滨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南警察学院犯罪学系主任、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担任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侦查学)培育点负责人;河南省第二批法律人才培养(河南警察学院)基地负责人;河南省高等学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刑事证据学”课程负责人。  兼任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原侦查》杂志编辑部副主编。曾任郑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现为刑事侦查局)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出版《刑事搜查制度研究》等著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等国家、省部级各类教材十余部;在《政治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中州学刊》等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主持并完成各级各类社科研究项目二十余项。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侦查理论与实务、证据理论与实务。    李建东,男,河南正阳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兼任河南省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或者参与完成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十余项;研究方向:刑事证据、刑事诉讼程序、刑事侦查,    芮强,男,河南新乡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或者参与完成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十余项;研究方向:刑法法学。    李霞,女,河南宁陵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博士;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十多篇,主持或者参与完成各类社科研究项目多项;研究方向:刑法法学、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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