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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51712
- 条形码:9787513051712 ; 978-7-5130-517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 内容简介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医疗器械部分)》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违法广告、涉罪等方面,存在的违反监管法规、条例的常见行为,以典型案例形式进行了分析;并对常用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适用的医疗器械法规做了汇集整理。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医疗器械部分)》特点是案例典型,依法依规,评析客观、深入全面,实用性、可操作性强。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医疗器械部分)》对于增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 目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 节选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医疗器械部分)》: 【案件评析】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从本案调查取证的过程以及后续引用法律、法规认定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横跨新、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因此,存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是适用旧条例还是适用新条例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新条例实施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发出公告,要求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即原则上按照旧条例处理,但新条例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的条例处理。2000年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就对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这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来看,两个条例相比,旧条例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办案单位依据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值得商榷。 (2)关于办案程序问题。本案办案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这是对的。有人理解,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不用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了,只下达听证告知书就可以了,这是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还有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谁主持召开——是办案机构还是本机关法制机构?听证结束必须写出听证意见,但听证意见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些问题各地理解和规定不一,值得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相关制度。 实践当中对于办案程序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其实,法律意义上的程序,主要指顺序、形式和时限。顺序就讲究先后,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如果事先没有实施这个告知行为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是程序违法;形式也可以理解成方式,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的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此种方式作为,否则也是程序违法。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就是程序违法。还比如,送达法律文书遇有当事人拒绝接受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找到两位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名,将法律文书留置当事人住处就视为送达。如果没有见证人到场,将法律文书放置当事人住处,就构成程序违法,此种送达行为不能成立。时限也是程序的主要内容。违反了法定时限,就是违反了法律程序。比如,法律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个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7日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再比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期限是30日。如果30日内案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再延长30日。假如延长30日仍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就必须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参考案例 作者简介
王月明,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兼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队长。张秋,博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署部门负责人,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在多家学术刊物发表相关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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