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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57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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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78144
  • 条形码:9787509378144 ; 978-7-5093-7814-4
  • 装帧:6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本书特色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英文译本等*家资源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内容简介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 收录权*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增值服务 扫封底二维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目录

  **编 总则**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立法宗旨】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第二章 犯罪**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 同 犯 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 位 犯 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 刑罚**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没 收 财 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 罪 并 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叛逃罪】★**百一十条【间谍罪】★**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第二节走私罪**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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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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