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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作者:田舒著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184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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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版权信息

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内容简介

  社区是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居民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的构成元素是人口、地域、设施、文化和组织。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区管理的组织是社区居委会。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代表居民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核心是社区党委。三十年来,社区居委会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工作及上传民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治理至关重要的主体之一。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机构。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既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居民职能,这使街道的工作职能与社区高度重合。这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的产生,即社区居委会自治职能弱化,行政职能越位。街道办事处凭借其对社区居委会人、财、物的控制,将政府职能延伸到社区居委会,导致社区居委会偏重行政职能,过于注重计生、治安等管理工作,变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具,承担起不该承担,也无力承担的政府职能,造成了街道与社区职责同化的问题,从而使社区行政化问题比较严重。而另一方面,社区本该承担的自治功能长期遭弱化,以致基层社会管理缺位。由于过度的资源依赖,社区居委会管理力量薄弱,社区面临的诸多公共事务得不到及时处理,居民对此时有怨言。在社会矛盾多发,亟待化解矛盾的今天,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凸显。这也提出了一个长期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一社区管理体制问题,如何理顺街道与社区的关系,使二者能够做正确的事,履行正确的职能,是社区治理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目录

**章 导论
一、当前社区治理创新研究的价值意义
二、社区治理主体角色偏离与关系错位
三、制约关系的相关理论视角
(一)已有研究的理论视角
(二)官僚制理论
(三)社会交换理论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第二章 制约关系中的行政控制过程
一、案例背景介绍
(一)S街道办事处简介
(二)N社区居委会简介
(三)T社区居委会简介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资源控制
(一)财务管理
(二)人事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职能控制
(一)信息传达
(二)工作落实

第三章 制约关系中的社会交换过程
一、集体层面的社会交换
(一)既定角色地位的不平衡与交换中的单向服从
(二)社会期望引发职能履行的风险
二、个体层面的社会交换
(一)个体之间的交换过程
(二)双方期望的不同及个体化差异

第四章 制约关系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
一、制约关系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一)政府的主导角色与职能优势
(二)政府所掌握资源的相对有限性
(三)党建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制约关系对社区治理的消极影响
(一)行政管理力量过度压缩社区治理空间
(二)监管职能缺位影响社区治理工作水平
(三)社区有序参与观念薄弱降低治理效能

第五章 当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探索
一、当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两种典型思路
(一)取消街道办事处,实行区政府直管社区
(二)减少行政干预,实现社区自我管理与服务
二、国内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探索
(一)“撤街强社”模式
(二)“三社联动”模式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对制约关系运作机制的描述与阐释
(一)本研究的描述框架
(二)本研究的解释框架
二、展望:未来社会治理创新趋势与关系变革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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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节选

  《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一)财务管理  “所有行政费用都要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当中,并且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下级机构所必需的、经常性的办公经费,而这些经费的使用同时也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节制和审查。”①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特别是行政经费的统一管理作为资源调拨与使用的重要环节,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因而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基本上体现为一种“间接管理”。具体表现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是由区政府甚至市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拨发的,街道办事处只是在中间起到了一个“承接流转”的作用,将上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在自己这里进行集中管理,再按照相关要求、有重点地向各个社区居委会进行分配和下发。  社区居委会按照规定享有的“办公经费”,实际上是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了协助民政部门办理城市社区居民生活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经费;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经费;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协助环卫部门管理环境卫生收取的卫生费;协助房产部门进行房产管理的补贴费;协助工商部门管理个体服务网点的补贴费;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协税护税的补贴费,等等。2002年,L市开始实施的《社区工作暂行办法》当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的工作经费,办公、活动用房和电话、微机等其他**的办公设施,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2007年,L市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当中,也曾经作出承诺和规定:“从2007年1月起,按照每千户社区居民1万元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为社区提供办公经费,其中市财政为每个社区提供补助1万元。按照自管党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按照1:2的比例,为社区提供党建活动经费。”  以S街道办事处为例,办公经费原则上来说是作为社区开展活动的经费下发的,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和支出,先是下发到各个街道办事处,然后再由街道办事处分发给所辖社区居委会。按照社区的情况不同(一般是根据社区居民户数的多少而定,也会参考社区是否为街道设立的优秀典型)分档次分别补给,因此每个社区居委会收到的办公经费的数额也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每个月平均下来有1000多元。S街道办事处所辖的N社区居委会作为街道的“优秀示范典型”,每个月能拿到1900元的活动经费,在所在街道的社区当中属于是情况比较好的了。有的社区居委会还能拿到2000多元、甚至3000多元的,不过这几乎就已经是上限了,而且这种现象也十分少有。  ……

我国城市街居关系研究:制约结构下的治理形态 作者简介

  田舒,1985年生,辽宁沈阳人。2004年-2013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13年起至今担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2015年以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罗格斯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进行学术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主持和参与多项基金项目,已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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