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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548445
- 条形码:9787564548445 ; 978-7-5645-484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内容简介
《卓越学术文库:林权立法构造研究》从人与森林之间应有的和谐关系出发,借助哲学转向和公私法理念的更新,对林权立法的理念进行构造。从环境法角度分析,林权不仅包括含有经济价值的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还包括含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森林碳汇权和森林景观权等。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注意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沟通与协调。
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目录
一、研究背景、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篇章结构
**章问题的提出:林权立法构造的困境
**节传统林权立法构造对林权性质的定位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准物权
三、资源权
第二节传统林权立法构造的法学困境
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局限
二、研究范式的固化
三、行政立法模式下的利益部门化
本章小结
第二章林权立法构造的基础:认识与理念
**节林权立法构造的认识基础: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一、不同哲学观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二、人与森林关系的应然取向
第二节林权立法构造的理念基础:法学理念更新的融入
一、哲学转向与法学理念的更新
二、法学理念更新
三、法学理念更新对林权立法构造的影响
……
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节选
《卓越学术文库: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二)林权不包括森林所有权 仅从《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森林的定义来看①,林木具有体性、可控制性、特定性和独立性等特征,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民法上的物。“森林”的内涵有哪些呢?它“包括乔木林和竹林”,而“乔木林和竹林”性质是什么呢?对照“林木”的定义——“包括树木和竹子”,因此,从物权法关于物的分类来看,森林的性质只是与单一物相对应——集合物而已。 按照物的功能进行划分,将物分为单一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为各构成部分已丧失各自的个性,而外观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一体的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集合物是指为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②。区分集合物与单一物的意义在于,单一物可以直接成为物权法上的客体并直接进行交易,而集合物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直接物权的客体,只能将其分为单一物之后才能够交易。森林被定义为“乔木林和竹林”,是林木“树木和竹子”单一物的集合(属于事实上的集合物),因此从性质上来讲,森林即为林木——这一单一物的集合物。由于“林木”具有独立性,“森林”这一集合物中的各个“林木”分别作为物权的客体进行对待。林权将林木所有权纳入后,再分析森林所有权意义不大。 (三)林权客体是不断发展与增加的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作为客体,具有三个*低限度的特征: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能够为人类控制或者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和独立于主体的‘自在之物’。”③并且,“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发展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类型的不断丰富,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④。 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对象来看,林权中“林”主要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上述对象具有的经济利益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典型的“有用之物”“为我之物”和“自在之物”,毫无疑问可以作为林权传统研究的客体。 除上述对象具有经济价值之外,还具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这些价值能否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进而演变为客体吗?答案是肯定的。20世纪以来,科技对人生活影响无处不在,调整人的生活*基本的法律——民法中的“物”也悄然扩张:原来不为人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可以控制的对象(例如电、热等无体物)。林权客体具有的经济功能通过固化为林地、森林和林木而被保护、利用和交易,而林权客体具有的防风固沙、固碳释氧、保持水土、杀死病菌、宗教信仰等生态功能与其他非经济功能,对人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这些功能并非单单的一棵树、一块林地所能够承担,而是需要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它们生存的各类有机体相互影响和作用才能形成,体现这些功能——只有“森林资源”才能负担起这一功能。但是由于这些功能只能间接地关系人的利益,没有被纳入“林权”的客体,因此现行法律“森林资源”“森林”进行概念化解读时只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进行定义,没有考虑它的其他功能:生态利益与其他非经济利益。随着认识的深化,这些利益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势在必行,“森林资源”作为整体成为林权的客体也就顺理成章。 ……
林权立法构造研究 作者简介
刘先辉,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山东菏泽人。现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人选,洛阳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委员,河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兼职律师;主持中国法学会、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教育厅等课题多项并获奖,在《郑州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江苏大学学报》等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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