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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7404620
- 条形码:9787517404620 ; 978-7-5174-0462-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 内容简介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会先后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依规治党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已然成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各项党内法规,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执行好党规党纪,我们以党章为根本,以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按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根据程序与实体分开、挺纪在前等原则,延续六大纪律的违纪类型总体分类,结合新出台、新修订的党内法规,完善形成了新的《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一书,在继承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与时俱进,注重系统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力求出版一本党内法规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的工具书。 《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按照实体法规、程序法规和综合法规三个部分,收录了党纪、政纪常用的基础性法规;中篇主要以六大纪律为主线,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顺序分别收录了在审查上述各类违纪问题时可能用到的核心法规;考虑到纪律审查工作实践及第四种形态的运用需要依据大量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在下篇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专门收录,重点集中在与纪律审查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领域,以充分体现对纪法衔接的贯彻落实。
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 目录
实体法规
[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29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2日)
[政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程序法规
[党纪综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5日)
……
中篇 常用核心法规
下篇 常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 节选
《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第2版)》: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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