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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49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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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9856
  • 条形码:9787510219856 ; 978-7-5102-1985-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的广度和深度推进,不仅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也深刻改变着刑事司法方式、司法职权配置、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公诉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为厘清改革中的难点与争议,破解改革中的困惑与障碍,推动公诉理论丰富和制度完善,*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在河北唐山召开了“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国庆,知名专家学者,特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论文作者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共130余人出席了会议。  研讨会前,*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对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梳理,有针对性地安排了四个研讨主题,组织开展了论文征集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大公诉干警积极参与、踊跃投稿,共推荐论文400余篇。经评审,有274篇作为论文参会,其中26位论文作者在本次研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他们紧密结合公诉实践,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完善公诉运行体制机制的一系列观点设想,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现将这些主旨发言论文及选出的论文共31篇,结合研讨会议题,按照“司法改革与公诉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公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公诉工作发展”“智慧公诉”等五个专题编辑成《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一书,书中的每个专题集中探讨了一个具体领域的问题,并原文收录了卞建林、陈卫东、龙宗智、汪海燕、杨宇冠、张建伟、易延友等专家学者的精彩点评,希望能为新时期公诉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目录

特稿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公诉(代序)

一、司法改革与公诉改革
司法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的理念更新与顺势发展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公诉工作发展
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职权运行机制之改造
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及
对策研究
顺应公诉新常态打造公诉升级版
专家点评(卞建林 陈卫东)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公诉制度
整合资源聚力攻坚构建以抗诉为龙头的刑事审判监督新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侦关系
不起诉制度的重新审视
非法证据排除中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全面提高出庭指控犯罪能力
人证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刑事案件人证出庭作证实践为蓝本
诉前主导制度研究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与探索
构建刑事诉讼四类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的实务思考
——对福建省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数据的实证分析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抗诉工作
——以广东省100个二审抗诉案件为样本
专家点评(杨宇冠 汪海燕)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公诉工作发展
五、智慧公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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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影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节选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公诉:问题·挑战·对策》:  (一)改革的本质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我国的改革是在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进行变革,其本质是扬弃,而不是根本颠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我国改革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必须以宪法规定为基本前提,其本质是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将改革解读为对现有诉讼模式的否定和颠覆,或者将“以审判为中心”简单等同于以庭审为中心、以法院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或者以审判权为中心,都在不同程度上曲解了改革意图。  (二)改革的直接目的是确保案件质量,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是要树立“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疑罪从无的司法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以“两个检验”为标准,实现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直接目的,并*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三)改革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回归,并非诉讼架构的根本改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的是“推进”,而不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准确地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实践中重侦查、轻审判的错误做法和观念的纠偏,是对现行法律贯彻执行不到位、不尽完善的反思,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回归。从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看,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一是基本刑事诉讼模式没有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的是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非重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没有位阶之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改变。二是证据裁判规则没有实质性改变。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明标准没有改变,相反,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规则、制度趋向成熟、健全,但本质也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细化、落实和完善,制度本身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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