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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郭万明著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0-01
开本: 32开 页数: 22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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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249461
  • 条形码:9787568249461 ; 978-7-5682-4946-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内容简介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是以特定金融利益交付为标的的双务、诺成、有偿合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仅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更主要的是还存在诸多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主要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可能被重新定性为赌博合同和保险合同,国家机构、公司以及个人在交易主体不适格情况下交易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协议之单一协议、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三大支柱”与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合同法等的矛盾等诸多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在介绍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立法建议。另外,《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还论述了交易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基础,即包含注意义务、适合性义务、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交易商对*终用户应负有的相对、有限的信托义务,以及不实陈述与操纵的法律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目录

引言

**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法律性质和法律风险
**节 金融衍生品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征
第四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射幸性及其法律风险
**节 射幸性合同的法律原理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与赌博合同、保险合同的区别及联系
第三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可能被重新定陛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第四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的适用

第三章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资格瑕疵风险及其责任
**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资格瑕疵及其法律风险
第二节 国内外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准入限制
第三节 政府机构违反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准入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第四节 公司违反法律禁止的经营范围与交易员越权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第五节 个人参与国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其责任

第四章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协议与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
**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协议的形成及框梨
第二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协议的“三大支柱”及其适用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国内法与ISDA标准协议的协调
第四节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标准协议实施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第五章 资产支持证券类衍生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节 表外模式和表内模式及其法律关系比较
第二节 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 基于风险防范的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类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制度选择
第四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第六章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节 交易商和*终用户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分类及其意义
第二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注意义务
第四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适合陛义务
第五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的信托义务

第七章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实陈述与操纵的侵权责任
**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商不实陈述及其民事责任
第四节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操纵及其民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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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节选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  其次,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影响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我国已有的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大多由大型商业银行对专项计划管理的基础资产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从而达到外部信用增级的效果。而要银行对基础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始权益人一般都会向银行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既然原始权益人为“转移出去”了的拟证券化资产提供了反担保,便意味着这种基础资产相关风险的转移不彻底,真实出售也就无从实现。  *后,在现实的交易案例中,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通常由认购人(投资人)通过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将认购资金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如企业等)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自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之日起,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租金请求权、附属担保权益和其他权利。资产服务机构则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当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时,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因此,现实的运行中基础资产也没有实现真实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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