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
>
DD罗翔作品集 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全2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
-
>
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
-
>
再审洞穴奇案
-
>
法医追凶:破译犯罪现场的156个冷知识
2017-民商法评论-第6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545680
- 条形码:9787564545680 ; 978-7-5645-4568-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17-民商法评论-第6卷 内容简介
《民商法评论(第六卷 2017)》通过五个部分:一、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二、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三、民事主体。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行为。来描述民商法在实际生活中与人民紧密相关的案例。其中包括: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民法典中宗教组织法律地位研究、街区制模式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等。
2017-民商法评论-第6卷 目录
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中国民法典编纂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之契合与互动
论中国编纂民法典的现实思考
中国古代缘何没有民法典
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汉语思维
《民法总则》立法目的条款设计的统计学思考
二、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行为的泛化及其法律规制——兼论民商立法的分与合
民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民商关系研究
商法思维下构建股东除名制度之我见
刑法第140条出罪后的民法思考
非法集资中间人定性研究及民事责任分析
论民法请求权在宪法请求权概念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宪法和民法关系的新思考
三、民事主体
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民法总则(草案)》胎儿利益保护规范的思考
法人类型化的功能意涵与模式顺位
论民法典法人分类的体系化建构
民法典中宗教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四、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如何规定民事权利
人格权不可独立成编的理由
个人信息立法研究
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股公司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论网签的预告登记效力
试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问题及立法防治
五、民事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及其立法取舍
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情事变更原则中不可归责要件的分析与证成
再论《民法典》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
街区制改革中《物权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街区制模式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之修订
2017-民商法评论-第6卷 节选
《民商法评论(第六卷 2017)》: 第三节 非法人企业 **分节 合伙企业 第71条合伙企业是依法成立、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必须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72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合伙组织的名称、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数额、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合伙盈余的分配、债务的承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的终止事项等内容。 第73条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伙企业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超过二十人的,应当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登记和经营。合伙人不足二人时,丧失合伙组织资格。 (二)合伙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字号,名称或者字号中应当标明为合伙。 (三)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付出资和分享利益。 (四)合伙人当中必须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4条合伙企业依法应当进行企业登记。合伙组织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商事活动。 合伙人之间虽然签订合伙协议,但并未成立合伙企业组织,也未进行合伙登记或者以合伙字号的名义进行民商活动的,以债权编中的合伙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75条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的财产和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合伙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76条合伙企业对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负责。 合伙企业对所聘管理人员的行为后果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办理。 第77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所承担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78条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时,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由于自己的原因给合伙造成损失而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时,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 法律承认合伙人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协议的效力。 第79条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入伙协议;对合伙人的退出,应当随时允许,并为退伙人进行结算。 ……
-
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13.4¥38 -
中国法律思想史
¥20.5¥25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4.9¥49.8 -
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修订版)
¥24.4¥32 -
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
¥8.8¥20 -
法律的悖论
¥35.9¥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