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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9-01
开本: 32开 页数: 18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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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8989
  • 条形码:9787510218989 ; 978-7-5102-189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内容简介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丛书》内容主要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作者将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程序规定选出来单独成册,对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者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适合广大法律从业者阅读。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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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丛书翻译与审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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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节选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丛书》:  第512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受审人的讯问程序  1.对未成年行为人参与犯罪的刑事案件,自将未成年行为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进行初次讯问之时起,允许律师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如果该未成年行为人在对其提起控诉前被羁押或者被监禁的,则律师应当从其被羁押或者被监禁之时起开始参与。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受审人亦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同律师签订协议,则侦查官、检察官、法院应当保障律师参与案件审理。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其父母与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参与案件审理。在没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当由所在的监护与监管机构代表参与案件审理。根据侦查官的裁决,上述人员自初次对未成年行为人进行讯问之时起允许参与案件审理。在预先侦查结束时,根据侦查官的裁决,禁止未成年行为人对所收集的、可能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材料进行阅卷,但是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上述材料进行阅卷。根据侦查官的合理裁决,可以禁止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当具有足够理由认定,该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会对未成年行为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亦或阻碍案件得以客观审理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未成年行为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审理。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受审人的讯问,在1日之内不得持续超过2小时不休息。在复杂的情况下-1日不得超过4小时不休息。对未成年行为人进行讯问时,律师、法定代理人应当参与。在必要的情况下,教育工作者应当参与。第513条对未成年证人、刑事被害人的讯问  对未成年的证人、刑事被害人进行的讯问,应当依据本法典第394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514条教育工作者与心理学家参与刑事案件审理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受审人,以及已经达到上述年龄但智力发育滞缓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旨人、刑事受审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教育工作者与心理学家必须参与。在其他情况下,教育工作者或者心理学家参与案件审理的事宜,由调查官、侦查官、险察官、法院自行斟酌处理,亦或根据律师、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处理。  第515条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工作者与心理学家的权利  1.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下述权利:  (1)了解未成年行为人因何涉嫌或者受到控诉;  (2)在向未成年行为人提起控诉或者进行讯问时在场;  (3)经侦查官许可,参加有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进行的其他侦查行为;  (4)对有其参与实施的侦查行为笔录进行阅卷,并在笔录中对记录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提出意见;  (5)提出申请,要求回避,对侦查官或者检察官的行为或者判决提起上诉;  (6)提供证据;  (7)在案件结束审查时,对全部案件进行阅卷并从中摘录任何部分的信息。  2.教育工作者或者心理学家享有下述权利:  (1)经侦查官、法院许可,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提出问题;  (2)在诉讼行为结束时,对亲自参与的侦查行为或者法庭审理笔录进行阅卷,对其正确性与完整性提出意见;  (3)由侦查官、法院酌情决定对未成年行为人的案件材料进行阅卷;  3.本条第1款与第2款对法定代理人、教育工作者或者心理学家规定的权利,调查官、检察官、法院应当在诉讼行为开始时向上述人员说明。有关此事项,应当在侦查行为笔录或者审判庭笔录中进行记录。  第516条对未成年行为人适用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适用本法典第147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2.在处理有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适用强制性处罚措施的问题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考虑是否能够对其选择适用本法典第147条规定的移送监管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行为人实施重度犯罪或者极其重度犯罪的,在具有本法典第146条与第154条规定的根据时,可以对未成年行为人采取羁押或者监禁作为强制性处罚措施。  3.本法典第158条对未成年行为人在预先侦查阶段予以拘留的规定,不得延长超过6个月。对未成年行为人的拘留应当同成年人分离。  4.有关羁押、监禁或者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行为人的父母或者未成年行为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没有上述人员的情况下——应当通知未成年行为人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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