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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18636
- 条形码:9787510918636 ; 978-7-5109-186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17.6-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内容简介
《近期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2017.6)》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2017.6-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目录
*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5月9日)
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1日)
案例一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二 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
案例三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案例四 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
案例五 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
案例六 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解读《*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2017年4月14日)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2017年4月7日)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7年3月30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7年4月10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A市法院2015~ 2016年的实证数据为样本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刘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评析]实施锁定手机进而索要财物行为的认定
王某等十七人诈骗案
[评析]销售型电信诈骗的犯罪认定
【*新立法、司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
2017.6-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节选
《近期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4辑 2017.6)》: 第四章特殊预防 第四十一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教育矫治,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其收容教养。 第四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对其司法处置和教育矫治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被通知后及时到场,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教育等工作。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施符合其身心特点的观察保护措施,开展评估、考察和帮教。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需要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 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可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教育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接受教育矫治。 第四十七条收容教养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接受收容教养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其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因接受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九条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或者不配合教育、矫治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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