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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2059866
- 条形码:9787502059866 ; 978-7-5020-5986-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内容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自2013年年底全面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以来,经过3年的发展,现成功挂牌公司已经超过1万家,总股本超过5800亿股,总市值超过40000亿元。公司成功挂牌,不但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资金扶持和政府补贴,还有利于公司完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并且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亦可以提高股份流通性,促进公司股东财富保值、增值。加之新三板直接转板至主板的制度一直在研究过程中,许多公司也希望通过挂牌新三板获得向主板转板的绿色通道。 新三板业务的增长也带来了律师业务的增长。作为挂牌必要文件之一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的集中体现。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并未就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内容出具指导性文件,现通行的做法是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24条有关要求起草法律意见书。但因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上市在要求条件、发行程序、审核尺度上都存在很大差别,照搬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法可能会落得“费力不讨好”的结果,甚至影响到公司的成功挂牌。 我们曾经也是这方面的新兵,在初始从事该业务,特别是起草法律意见书时,存在诸多疑问。遇到问题该如何处理?如何解释?如何在法律意见书中恰当地表达?我们都曾经困惑过。但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大都知道,以往成功的案例,是帮助我们解决该类问题的“灯塔”。因为以往经验是被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是被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方法或解释,可以为我们节约大量的思考论证时间及减少不确定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总是会让我们看得远、看得清。因此,已有案例对新三板律师,尤其是新手律师都非常有借鉴意义。但是在搜索以往案例时,往往难以找到比较全面的案例,目前我们也没有发现有比较类型化系统化的案例书籍。 因此,为帮助律师同仁,特别是拟从事新三板业务的新手律师,了解股份转让公司的审核尺度,掌握公司所存在的瑕疵处理思路及方法,顺利起草法律意见书,我们特意选取了新挂牌成功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参考案例,按照法律意见书的目录顺序编成《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希望《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能够在案例类型化和系统化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我们选取的案例均为近期通过审核案例,因此应该具备较大的时效性。不过,由于各拟挂牌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类型上可能差别不大,许多案例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可能大致相同,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不同案例都有细微差别之处,也许这细微差别能为挂牌公司节约不少成本,因此我们并没有将每一类型问题仅简单列举一个案例,而是力求全面,多列举案例,让读者能多一个参考,多一种思路。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目录
二、公司的独立性
三、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四、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五、公司的业务
六、关联交易
七、同业竞争
八、公司的主要财产
九、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诚信情况
十二、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十三、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
十四、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十五、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节选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案例19】 联佳股份【基】839920-一公司控股股东之配偶亦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但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具体情况】 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佳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与一董事为夫妻关系,但其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此,联佳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了如下说明: 4.马剑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50万股,持股比例为90%,为公司**大股东;吕丽金担任公司董事。马剑江、吕丽金为夫妻关系。公司认定马剑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公司的相关案例、马剑江和吕丽金共同财产的协议安排等情况核查未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马剑江和吕丽金夫妇的依据及合理性。 答复: 一、调查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查阅《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查看公司登记的股权结构比例;查看公司三会一层制度;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文件等。 二、事实依据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款及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公司三会一层制度中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情况、董事会形成决议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838950(澳泰药剂)、838586(三信防务)等相关案例。 三、分析过程 通过律师核查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情况,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具有人身性,其个人所代表的表决权属于持股者本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共同控制权应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共计两名股东,分别为马剑江、马剑峰,马剑江持有公司90%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具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和公司治理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情况具有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表决,公司共计五名董事,公司董事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表决的权利。 ……
新三板常见法律问题案例指引及分析 作者简介
李兰明,律师,毕业于巾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在10年以上,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语, 李兰明律师在加入炜衡律师事务所前,为全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PE)、上市公司重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新股发行、破产重组等。 李兰明律师主办或承办的证券类业务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H定向发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及多家公司新三板挂牌等;同时,李兰明律师亦主办了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及K28家子公司合并重整等破产重组业务:作为某大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该基金设立多只私募基金,并投资或收购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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