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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19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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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9313
  • 条形码:9787510219313 ; 978-7-5102-193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内容简介

  《检察研究(2016年第4卷)》主要内容包括关于推行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检察改革,以宣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专题研究,公益诉讼专题研究,《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研究,法学专论,检察实务,案例研讨,调查报告,域外法制。

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目录

专稿
关于推行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

检察改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完善研究
——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为视角
派出检察院设立的现实检视与理性回应
——以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决定》为切入点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刑事管辖权研究
检察机关立案职能整合可行性研究
试论司改背景下案件管理内部监督之强化

以宣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专题研究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审关系
论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量刑起点案件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从“手动换挡”到“无级变速”

公益诉讼专题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研究
论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情节”
——以“两高”*新司法解释为中心

法学专论
论《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状态的证明方法
——兼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规定
受贿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

检察实务
财产刑执行检察制度研究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村(居)委会聘用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以吴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为例
社区矫正中渎职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

案例研讨
调查报告
域外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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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2016年(总第058期)第4卷 节选

  《检察研究(2016年第4卷)》: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本质上是对检察资源的内部再分配,涉及职权划分、机构调整、人员整合等,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要明确内设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鉴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笔者认为应当从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这个目的出发,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保证检察权全面公正高效行使原则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首先要保证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能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来承担,涵括全部检察职能,这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检察职能进行全面汇总梳理,科学分类,为每类职权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为各项检察权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必须把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分权制衡,实现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是司法的追求,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①因此,必须通过内设机构的合理设置,遵循同类合并的原则,尽量避免机构职能交叉重复,实现司法资源的*佳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效果。  (二)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要求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实质就是将检察权交由检察官行使。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编制了检察权力清单,对检察官享有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按照管理扁平化、建设专业化的改革要求,我们认为检察院除了保留一级内设机构作为检察组织框架,便于管理和运行外,不应再设有二级机构,应当直接对应检察办案组织,即独任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小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检察办案组织就成了内设机构的实质内容,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人员和办案组织。因此,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明确办案组织与内设机构的关系,特别是行政负责人与检察官在职权行使上的界限,注意机构、人员、办案组织的有序衔接。  (三)统一分级设置原则  统一既是一个系统的灵魂和核心,也是一个系统发挥一致功能的根本保障。层级分明是一个系统复杂性和完备性的要求,也是一个系统能够发挥比单个个体总和更大功能的基础。①因此,必须坚持统一分级设置的原则。“统一”就是要求设置标准、机构名称、设置模式等一致,特别是要把检察职权分类作为内设机构设置的唯一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四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模式。而“分级”就是要区分不同级别的检察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内设机构的数量和设置模式。比如,*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侧重于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因此机构设置应当全面、对应;而市、县两级检察院则侧重于司法办案,因此除了主要业务部门与省级院对应外,综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依照大部制改革精神,基层院还可以设置综合部门,实行大部制,但要做好与上级院的对口联系,保持上下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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